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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房地产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须知[个人部分] |
| 办事人类别 |
个人 |
| 事项类型 |
非行政许可 |
| 办理依据 |
《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第五条、第七条 |
| 办理程序 |
提交资料→审核资料 → 开具收件回执 → 审核结果(5日内作出答复) → 符合条件给予合同登记或备案;不符合条件开具不予登记或备案回复 |
| 申请条件 |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1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租赁管理所申请合同登记或备案。1、出租人资料:(1)产权证明:(根据情况提供下列一种资料即可)A《房地产证》(如房地产证抵押的,出租人须告知承租人)验原件留复印件。B《购房合同》及付清房款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承诺书(原件)C《按揭合同》(如房屋的面积、用途不清楚的须另提供《购房合同》或《房地产证》复印件),验原件留复印件;承诺书(原件)。(2)本人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境外人员提供本人护照或深圳市公安局颁发的居留证件。验原件留复印件。(3)共有房屋须出具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境外共有人的证明书须经过公证或认证。2、承租人资料(个人的):(1)提供本人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境外人员提供本人护照或深圳市公安局颁发的居留证件,验原件留复印件。(2)房屋用途为住宅的,居住人为20至49周岁流动人口育龄妇女须提供居住地街道计划生育部门查验合格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3、承租人资料(单位的):(1)政府批文或《营业执照》验原件留复印件,如不能提供原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境外企业可提供《商业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2)房屋用途为住宅的,居住人为20至49周岁流动人口育龄妇女须提供与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计划生育责任合同书》或有效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居住人为男性的,须填写租住人员登记表并附上对应的身份证复印件。4、委托他人代管出租房屋或代办租赁手续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以被委托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委托人须在授权委托书上表述清楚。境外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应按规定经过公证或认证。5、规范的房地产租赁合同。6、出租房屋不能按规定登记的,当事人须持出租房屋的有关资料及身份证明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租赁管理所办理备案。 |
| 提供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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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限 |
当场受理,5日内办结 |
| 办理地点 |
园岭租赁所:园岭四街园中花园裙楼AB栋1楼;电话:83673200南园租赁所:松岭路南园街道办事处5楼;电话:83628907福田租赁所:金田路2006号福田街道办事处1楼;电话:83810593;金田路皇岗村上围1村8号;电话:82956111沙头租赁所:沙尾路金地工业区147栋1楼;电话:83892675香蜜湖租赁所:农林路香蜜湖街道办事处1楼;电话:83716600梅林租赁所:梅林路梅林街道办事处2楼;电话:83110917华富租赁所:莲花一村美莲大厦B楼附2楼;电话:83216607莲花租赁所:景田南路锦文阁5楼;电话:82925002 |
| 办理方式 |
现场办理 |
| 办理时间 |
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2:00,下午2:00至6:00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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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利义务 |
请申办人提供个人真实资料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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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上下载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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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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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或其它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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