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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区
司法业务
 
字号:
民事类法律援助
 

信息索取号

FC350300101-2007-001

文件编号

内容描述

法律援助

生成日期

2007-11-20

关键词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更新时限

信息形成或变更起20个工作日内


事项名称

申请民事类(含仲裁、行政)法律援助

办事人类别 经济困难,无法承担法律服务费用的公民
事项类型 非行政许可
办理依据

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及深圳市有关法律援助的相关规定

办理程序

1、接待申请人来访,提供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咨询;2、符合申请法律援助条件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人理由和其他解决途径;3、材料齐全的,指导申请人填写《法律援助申请书》、《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清单》;材料不齐全的,向申请人发放“申请法律援助须知”,由申请人在存根上签名,申请人准备齐全后再前来申请;4、福田区法律援助处按照程序对法律援助申请进行审批;5、经过审批批准的法律援助申请,指派到福田区司法局辖属的律师事务所承办;6、接受指派的律师事务所确定承办律师后,尽快与受援人联系,受援人在承办律师处签领《法律援助决定书》等文书;7、承办律师按照要求完成各项法律援助委托代理工作;8、承办律师在结案后,交回案件卷宗材料,申领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补贴。

申请条件
提供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2、经济困难的证明;申请人提交的经济困难证明,包括家庭成员证明和家庭经济状况证明。申请相对人是申请人的家庭成员的,申请人无需提交家庭经济状况证明,但应出具本人的经济状况证明;享受民政部门社会救济的人员申请法律援助的,无须另行提交经济困难证明;农民工申请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无须另行提交经济状况证明。3、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4、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申请人补充材料、说明的时间不计入法律援助申请审查决定期限内,对疑难复杂的案件,经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

办理时限

从申请人填写《法律援助申请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 福田区金田南路2006号福田街道办事处司法所
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办理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8:00
联系电话 0755-83820542
权利义务 1、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受援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申请缓收、减收或者免收案件受理费、诉讼费、仲裁费。2、受援人在接受法律援助的过程中有权了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况,如认为法律援助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并提供证据。3、受援人应当配合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的工作,不得有以下行为:提供虚假证据材料;以欺骗手段获得法律援助;无正当理由要求更换法律援助人员;要求法律援助人员提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请求。
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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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法律援助:1、申请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受理范围,或者申请事项已超过诉讼时效或者仲裁时效的;2、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超过劳动争议申请时效的;3、申诉案件未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重新立案;4、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或者裁定不予受理且已生效的;5、申请相对人不明确,或者无法提供申请相对人详细住所的;6、所申请事项已经审结或者处理完毕,申请人就同一事项依同一理由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内容或其它内容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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