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资料 1. 申请人、配偶和其他共有人身份证(境外人士提供身份证或护照;现役军人提供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或军警官证、士兵证、军人离休或退休证)、户口本复印件(户口本上婚姻状况须与现婚姻状况一致)、婚姻状况证明。2. 申请人(住房权利人)应亲自到业务受理窗口申请办理,权利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可由受委托人持权利人提供的经公证的书面委托书、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代为办理。3. 未满 18 岁的申请人(住房合法继承人)还应提交经公证的监护权公证书、监护人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并由监护人代为办理。4. 申请材料及办理条件: ( 1 )协议离婚,住房产权归一方所有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复印件。 原夫妻双方(住房权利人)须先向原产权单位提出申请,再由双方亲自到市住宅售房中心业务受理窗口申请办理并当场在申请表上签名。权利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如离婚协议书已注明安居房产权归属并经公证或婚姻登记机关盖章见证的,可由受委托人持权利人提供的经公证的书面委托书、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代为办理。 ( 2 )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住房产权归一方所有的提供:生效的离婚判决书或生效的离婚调解书复印件,由获得住房产权的一方单独申请的,还应提交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复印件,并由申请人亲自到业务受理窗口申请办理。( 3 )结婚后住房产权增加配偶为共有人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配偶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夫妻双方须亲自申请并现场在申请表上签名。( 4 )购房申请人或共有人已死亡的提供:公证部门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或法院出具的继承生效的判决书或生效的调解书复印件。( 5 )姓名或身份证号变更的提供: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因出境定居而变更的,香港和澳门的境外申请人提供的身份变更证明需经司法部委托的公证人(律师)公证,非香港和澳门的境外申请人提供的身份变更证明需按规定经过公证或认证)。( 注: 申请办理权利人变更和取得安居房全部产权,同时申请安居房换证的须提交权利人变更相关的资料 2份。 ) ( 6 )现住房的街道名称及门牌号码与原购房时不一致的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7 )调往不同级财政拨款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或在市房产管理部门的财政编制数据库中无信息记录的申请人还应提供:现工作单位的编制本和最近年度考核晋升工资名册表复印件(离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明)。(三)住房产权资料个人《房地产证》(未办理房地产证的不需提供)、原购房合同(已补交差价的还须提供补差合同,补差收款收据)复印件、安居房房价审查表(社会微利房无须提供)。 (四)特殊情况的还须提供: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批准申请人办理安居房产权变更手续的相关文件。注:以上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均提供原件:要求提交复印件的,同时需将原件交窗口核验。复印件需使用A4/A3型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