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深圳市办理个人已购政策性住房业务申请表》(1份)2、个人身份证明:购房申请人及共有人身份证、户口本;境外人士提供身份证或护照役军人提供军人公民身份号登记表或军警证、士兵证、军人离(退)休证复印件;离退休人员还应提供(离)退休证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3、原购房合同、房价审查表、付房款收据、原购房已交地价款(配套费)的须提供交地价款收据复印件。4、个人《房地产证》(未办理个人《房地产证》的只提供原购房合同)复印件;5、补全成本微利房差价的除提供的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1)购房申请人1988年6月10日前参加工作的,提供参加工作前就读大专以上院校的学历证书复印件或在深圳市服役的证明;(2)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财政编制申请人提供最近年度考核晋升工资名册表复印件盖公章、《申请取得安居房全产权人员编制核查表》。6、原购房申请人已死亡提供:原购房申请人原工作单位出具的工龄证明及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7、由于购房申请人调离市、区财政拨款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购房申请人接收(所在)单位按规定向区房产管理部门补交社会微利差价的,补差单位还应提供以下材料:(1)企业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文复印件;(2)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或单位负责人任命文件上(复印件)。(3)单位委托代理人办理或签订合同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申请人或申请单位接区建设局通知后,凭受理回执到区行政服务大厅建设局窗口领取《安居房补差房价审查表》并签订《深圳市安居房补差合同》,待市住宅局售房中心审核补差房价后,凭补差交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交纳补差款。8、特殊情况的还须提交: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批准申请人办理安居房补差手续的相关文件。注:以上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均提供原件,要求提交复印件的,同时将原件交受理窗口核验,复印件需使用A4/A3型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