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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申请取得安居房全部产权 |
| 办事人类别 |
企业、个人 |
| 事项类型 |
非行政许可 |
| 办理依据 |
(一)《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二)《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三)《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69号)(四)《转发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粤府〔2003〕84号)(五)《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六)其他相关的规定。 |
| 办理程序 |
1、申请人递交申请资料2、初审3、申请人领取《深圳市办理个人已购安居房业务申请表》 |
| 申请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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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供材料 |
(一)个人资料1、购房申请人及共有人身份证;境外人士身份证或护照。现役军人提供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及军警官证、士兵证、军人离(退)休证复印件;2、购房申请人及共有人的户口本(户口本上婚姻状况须与现婚姻状况一致)、结婚证复印件,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生效的离婚判决书或生效的离婚调解书复印件,单身申请人提供现婚姻状况证明或现场签署未婚单身声明。3、未满35周岁的单亲家庭申请人提供:子女的身份证、户口本和子女监护权公证书复印件。4、购房后结婚或再婚的申请人提供:结婚证、现配偶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5、离(退)休人员还提供:、离(退)休证复印件。6、申请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可由受委托人持权利人提供的经公证的书面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属于购房后离异的单身申请人,如委托他人代理,还须提供申请人离婚证或生效的离婚判决书或生效的离婚调解书复印件。(二)个人《房地产证》及原购房合同、原房价审查表复印件、原购房已交地价款的须提供交地价款收款收据复印件。(三)房产证面积与购房合同面积不符的,就差异面积的处理已签订了安居房买卖补充合同的,还须提供该补充合同的复印件。(四)调往不同级财政拨款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须市(区)编办加签意见。(五)须向产权单位补交安居房差价的,须先办好补差方可办理申请取得安居房全产权。(六)购房申请人及共有人购房后因婚姻状况发生变化、死亡、姓名或身份证号码发生变化等情况须先办理产权变更手续。(七)申请人夫妻双方离婚后,其共同购买或产权共有的安居房,现以双方的名义申请取得安居房全部产权的须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生效的离婚判决书或生效的离婚调解书得复印件,申请人双方应亲自到业务受理窗口申请办理和签署声明。(八)已办理安居房产权变更手续但未换领房地产证的还应提供:安居房产权变更批复件。注:以上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均提供原件;要求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使用A4/A3型纸),同时应将原件交受理窗口核验,加盖与原件相符章。 |
| 办理时限 |
15个工作日 |
| 办理地点 |
福田区政府行政服务大厅41号窗口 |
| 办理方式 |
现场办理 |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 下午:1:00-5:00 |
| 联系电话 |
82978031 |
| 权利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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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标准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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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上下载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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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事项 |
产权单位确认加意见后方可到市住宅售房中心申请办理取得安居房全部产权业务。 |
| 内容或其它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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