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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市政公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 办事人类别 |
政府、企业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办理依据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2.《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3.《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4.《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78号令);5.《深圳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办法》(深建字[2003]63号)。6.《深圳市燃气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深建燃[2004]3号);7.《关于贯彻执行〈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建科[2006]33号)。 |
| 办理程序 |
1.申办人填写《深圳市市政公用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准备有关资料;2.申办人在福田行政服务大厅41号窗口递交申请资料;3.窗口人员出具收文回执,并将资料提交到建管科;4.业务经办人审核资料,符合规定的,填写备案意见,并出具竣工验收备案回执;不符合规定的,出具业务办理告知,申办人按要求补齐资料,重新申请备案;5.备案的工程项目,申请单位可在2个工作日后到福田政府在线,区建设局网页查询备案信息是否公布。 |
| 申请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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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供材料 |
1.《深圳市市政公用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一份)(所有建设单位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2.市政公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或核验证书(核原件、提供复印件一份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2000年7月1日前竣工验收的项目须提供核验证书)3.配套的燃气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一份)或验收证书(核原件、提供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2004年2月1日前竣工验收的工程提供验收证书;如果申请备案的项目不包含燃气工程,申请单位须在备案表中注明)4.规划、消防、环保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核原件、提供复印件各一份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如果申请备案的项目不包含消防或环保工程,申请单位须在备案表中注明);5.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共同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复印件一份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6.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所有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委托书(原件一份)。7.原建设工程许可证及施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
| 办理时限 |
4个工作日 |
| 办理地点 |
福田区行政服务大厅41号窗口 |
| 办理方式 |
现场收文,业务经办人在办理时限内审核办理 |
| 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时间(除每周五下午)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
| 联系电话 |
82978031;82918670 |
| 权利义务 |
请申办人提供真实资料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免费 |
| 网上下载表格 |
《深圳市市政公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
| 注意事项 |
1.竣工验收备案应由所有建设单位共同申请,并共同委托专人办理。2.提交资料为复印件的,应加盖市城建档案馆的核对专用章或建设单位的公章。3.竣工验收备案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必须接受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程序完成后,方可申请备案,申请备案时除须提供本指南第三条规定的申请资料外,还需提供行政处罚程序完成证明材料。 |
| 内容或其它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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