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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房配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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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指南
 

信息索取号

FC100400701-2007-001

文件编号

内容描述

经济适用指南及相关表格流程

生成日期

2008-01-11

关键词

经济适用住房 申请 指南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更新时限

信息形成或变更起20个工作日内


事项名称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

办事人类别 政府
事项类型 非行政许可
办理依据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深府[2007]262号)《福田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售租工作手册》

办理程序

1、《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1)现役军人须提交军人身份证号码表、军官证或士兵证。若户口簿等证件不能反映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之间的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申请家庭须取得公证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2)婚姻状况证明:未婚证明、结婚证、离婚证(含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等。3、失业证。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失业的,需提供失业证。失业证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为准。4、社会保险证明。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已参加社会保险的,需提供社会保险证明。社会保险证明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2006年至2007年社会保险缴纳清单为准。5、服役证明及在学证明。共同申请人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户籍迁出深圳市的,服役证明或在学证明由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予以出具。6、申请人或配偶的计划生育证明。计划生育证明以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为准。7、2006年至2007年的收入证明。2006年至2007年期间,在职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其工薪收入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加盖人事劳资章或单位公章,并由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字);若期间工作单位发生变化的,应一并提交原单位和现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2006年至2007年期间,持有失业证的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收入情况在个人诚信申报后,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评估并盖章。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具体收入按有关规定进行认定。8、重点优抚对象证明。重点优抚对象以民政部门核定的为准。9、中重度残疾人(一、二、三级)证明。以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残疾人证为准,2001年前(含2001年)办理的残疾人证须以市残疾人联合会重新换发的新证为准。10、政策性住房租赁合同。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如正在租住政策性住房,须提供政策性住房租赁合同。11、其他需提供的材料注:上述有关证件验原件,交A4纸复印件;有关证明交原件。

申请条件
提供材料

1、申请人到就近街道办事处领取《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或从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网站www.szfdc.goy.cn下载2、认真阅读申请指南3、根据选房排队办法及户籍条件,结合可供选择房源的情况,确定一名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4、按要求填表、准备相关材料。5、到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递交申请材料,领取“受理回执”;6、申请家庭配合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进行入户调查,入户调查自交表日起三日内完成,具体入户时间由相关工作人员与申请人约定;7、申请家庭查看、核对两次公示内容,发现有异议的信息,可向相关部门申述或投诉;8、初审公示----时间:2008年3月1日至2008年3月5日 地点:各社区工作站,申述或投诉部门:街道办事处 终审公示----时间:2008年4月26日至2008年4月30日 地点:各社区工作站和公共媒体 申述或投诉部门:市国土房产局售房中心9、终榜公布----时间:2008年5月6日至2008年5月10日 地点:各社区工作站和公共媒体10、入围的申请家庭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领取《选房通知书》或特快专递领取;11、经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以计分排队方式,按分数高低顺序选房。分数相同的按申请人户籍迁入日期排队,日期相同的抽签确定选房顺序。计分办法如下:(1)申请人户籍自迁入本市当月起每月1分。(2)申请人户籍迁入本市时不满18周岁的,其迁入时间从年满18周岁当月算起;成立深圳经济特区前迁入的,迁入时间从1980年6月算起。(3)申请人服役前或到外地读书前户籍已在本市的,其户籍迁入时间可连续计算。(4)计分截止时间为2007年12月31日。(5)加分条件: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中有重点优抚对象、一级残疾人的,增加24分;二级残疾人,增加18分;三级残疾人,增加12分。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中有多人符合加分条件的,可累计加分。

办理时限

2008年1月14日至2008年2月5日

办理地点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
办理方式 现场收文,业务经办人在办理时限内审核办理
办理时间 上午9:00至12:00 下午02:00至06:00(含节假日)
联系电话 82918172
权利义务 1、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人口、资产及住房状况骗取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的,严格执行取消相应资格、政府收回住房、提高租金等规定。对拒不执行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违规行为一旦查实,载入个人诚信不良记录,五年内不得再申请住房保障。2、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五年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五年后上市出售经济适用住房时,应按照届时同地段、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
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费

网上下载表格 《2007年福田区经济适用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售租工作流程图》《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深圳市保障性住房租售问答》
注意事项

1、所有申请材料一律使用黑色钢笔或炭素笔填写正楷字体,涂改无效;2、提交证件、证明的复印件均用A4纸;

内容或其它内容

 

 


附件:
·福田区经济适用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售租工作流程图.doc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租售问答.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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