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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申报缴交福田区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 |
| 办事人类别 |
开发建设单位(1994年11月1日至2006年3月13日之前竣工交付的房屋项目) |
| 事项类型 |
非行政许可 |
| 办理依据 |
1、《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2、《深圳市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管理规定》深府[2006]40号3、《关于收缴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实施意见》深府[2006]85号 |
| 办理程序 |
第一步:福田区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管理中心向开发建设单位下发《关于缴交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通知》;第二步:开发建设单位收到《关于缴交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通知》,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深圳市缴交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申请表》及相关资料;第三步:福田区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管理中心对提供的资料进行符合性审查1、初审符合规定的,开具《福田区缴交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业务受理回执》;受理期间,经审核,材料不符合相关法规规定,发放《福田区缴交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业务办理告知》,请予以更正,并重新办理;2、初审不合格的,不予以受理。发放《福田区缴交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业务受理告知》,开发建设单位应在告知规定时间内,请予以更正,并重新办理;第四步: 基金管理中心在15天内办理完毕;完成审批的项目发放《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缴交通知书》;第五步:开发建设单位收到《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缴交通知书》后,在通知规定时限内将通知书上载明的款项交至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银行专户和指定的银行帐号;第六步:开发建设单位凭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及银行进帐单到福田区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管理中心领取《缴交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证明书》和物业管理(房屋公用设施)维修基金专用收据。 |
| 申请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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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供材料 |
1、 深圳市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缴交申请表1份2、个人办理:身份证(复印件1份,核原件)单位办理: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复印件1份,核原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1份)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3、 国房局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1)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其他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核原件)(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核原件)4、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核原件)(竣工验收证书或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或竣工验收备案回执)5、建设工程结算单(原件1份)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核原件)7、登记机关认可的测量机构出具的测绘报告及房地产分栋、分户汇总表(原件1份)8、房地产证(复印件1份,核原件) |
| 办理时限 |
15天 |
| 办理地点 |
福田区福民路123号,福田区委办公大楼2716室 |
| 办理方式 |
现场办理 |
| 办理时间 |
每周一至五 上午9:00至12:00 下午14:00至18:00 |
| 联系电话 |
0755-82918434 |
| 权利义务 |
开发建设单位应尽的法定责任,应提供完整、真实的资料,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缴交专用基金。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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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上下载表格 |
深圳市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缴交申请表(www.szfdc.gov.cn/便民服务/物业管理行业下载中心) |
| 注意事项 |
1、所有复印件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2、无法提供原件的,应出具由档案馆加盖“与原件相符”章的复印件。 |
| 内容或其它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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