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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救济申请所需资料和办理程序

信息提供日期 : 2011-11-05 00:00来源 : 区福保街道办

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361元的辖区户籍居民将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递交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街道办事处、民政局将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次月发放最低生活保障救济金。特别规定:1、家庭中拥有摩托车、汽车等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或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在人民币3000元以上的,不予救济;2、购买商品房或自建楼房未满5年,或者已满5年,但家庭人均使用面积超出本市人均使用面积的,不予救济;3、购房入户未满8年的,不予救济;4、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未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不予救济;5、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并具有劳动能力,经劳动部门两次推荐就业,无正当理由拒不就业的,不予救济。

需提供证明材料:1、户主书面申请报告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3、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申请表》4、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1)在职的需提供单位人事劳资部门出具的近期收入证明和社会劳动保障局出具的社会养老保险清单,(2)下岗失业的需提供失业证明或原单位离岗情况证明及社会劳动保障局出具的社会养老保险清单,5、学生需提供由学校教务处出具的学籍证明;6、家庭成员不在同一户口簿上的需提供家庭关系证明{结婚证、独生子女证等};7、离异者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离婚判决书;丧偶的需提供配偶死亡证明;8、有住房的需提供房产证或房屋买卖合同书;租房的需提供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9、独生子女的需提供独生子女证;多子女的需提供计生部门出具的计生证明或违反计生政策而交纳的社会抚养费的收据;10、人户分离的申请人需提供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的调查材料(在深圳以外地区居住需加盖当地街道办事处及民政局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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