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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登记如何办理?

信息提供日期 : 2018-12-11 10:05来源 : 区华富街道办

  答: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本市户籍人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办理失业登记:

  (一)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

  (二)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并且用人单位停止为其缴交社会保险费的;

  (三)个体工商户业主、私营企业业主停业、关闭、破产停止经营,并且停止缴交社会保险费的;

  (四)灵活就业人员中断就业,并且停止缴交职工养老保险的;

  (五)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以及随军家属未安置就业或者放弃安置就业的;

  (六)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

  (七)“农转居”人员;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异地务工人员,失业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就业并连续缴交失业保险费满6个月,或者虽然连续缴交失业保险费不满6个月但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或者不满一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可以办理失业登记。

  三、符合办理条件的,本人可到本市任一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失业登记申请。失业登记申请,应当提交《深圳市失业人员登记表》、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异地务工人员除外),并按照下列规定情形提供相应的其他材料:

  (一)学校毕(肄)业没有就业经历的,提供毕业证书或学校毕(肄)业证明等;

  (二)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提供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三)复员退役军人、随军家属未安置就业的,提供安置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或证件;

  (四)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提供司法(公安)部门证明或户籍所在地街道有关单位证明;

  (五)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咨询电话:83254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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