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办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本人身份证原件。
本人、配偶及子女的户口页原件;符合下列情况并按照要求提交有关材料的,可以免于提交相应的户口页:
①配偶、子女为外国人或者港澳台同胞的,提交其护照、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
②配偶、子女死亡的,提交其死亡证明或者户口注销证明;
③因婚姻变动抚养权不在现家庭的子女,提交可以体现抚养关系的离婚协议书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等证明材料;
④子女尚未办理出生入户登记的,提交其出生证明。
(3)已婚的,提交结婚证;离异或者有离婚史的,提交历次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
(4)子女为收养的,提供《收养证》。
(5)符合政策再生育的,提供准予再生育证明。
(6)政策外生育的,提供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和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等相关材料;属于不再征收社会抚养费等其他特殊情形的,提供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或者街道卫生计生工作机构出具的相关情况证明。
(7)未办理结婚登记怀孕或者生育子女的,应当按照以上要求同时提交另一方的相关材料。
(8)未婚的,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户口页原件即可。
(9)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
2、备齐以上材料前往窗口办理,办理时还需填写《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