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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是否参战人员身份,要递交那些材料,如果本人是参战人员,要如何申请办理?

信息提供日期 : 2017-08-16 15:21来源 :

    按照广东省粤民优【2007】18号及市相关文件规定,申请人,首先必须为下岗或失业人员。递交如下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2.户口本复印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3.失业证(或原单位辞职证明)复印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4.退伍证复印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5.参战涉核人员情况说明表(附件1) 由参战申请人填写

6.广东省部分军队退役等人员登记审核表(附件2一式二份)由参战申请人填写

7.参战人员证明表(附件3)(主要针对档案中无参战记录或查找不到档案人员)由参战申请人的战友填写

8.参战立功证书、授奖证件、立功受奖报告、奖励卡片(主要为个人收藏或个人档案中存放,验原件,留复印件)

9.应征青年登记表(验原件,留复印件)

10.退伍军人登记表(验原件,留复印件)

11.退伍军人鉴定表(验原件,留复印件)

12.工商银行有效复印件 

13.查询房产证明(街道办工作人员到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查询)

注:提供材料时加盖与原件相符公章,工作站加盖(身份证、户口本、失业证、退伍证、工商银行存折);其他材料由参战申请人档案资料单位加盖。

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申请,经社区初审符合条件,报送街道社会事务科,经复审通过,报送区民政局审批,审批通过,区民政局下发审批通知书,以批准当月起,每月给予申请人发放生活补助、医疗补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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