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登记如何办理
信息提供日期 : 2019-07-08 15:10来源 : 区华强北街道办
失业登记
受理条件
户籍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男性16-59岁,女性16-49岁,女干部16-54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没有单位为其缴纳社保,由社区股份公司缴交养老保险的“农转居”人员除外)的本市户籍人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办理失业登记:1.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及未能继续升学的;2.从机关事业单位辞职或被辞退、解聘的;3.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且用人单位停止缴交社会保险费的;4.个体工商户业主、私营企业和民办非企业业主停业、关闭、破产停止经营且停止缴交社会保险费的;5.灵活就业人员中断就业的;6.退役军人自谋职业,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7.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8.“农转居”人员;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 异地务工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非深户籍人员滿足以下条件之一:1.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失业前用人单位(不限同一家)就业并缴交失业保险连续累计满6个月的;2.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或不满一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领取期限的。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向街道公共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审核并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当场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查条件的,即时办理失业登记;不予以通过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收》,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办结送达。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打印失业登记证明
申请材料:1、《深圳市失业人员登记表》2、户口本3、身份证4、毕业证5、劳动合同或原单位(或政府部门)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判决书或仲裁书6、提供部队安置部门出具的证明7、提供司法(公安)部门证明或户籍所在地街道的单位证明(以上材料验原件,留存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