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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服务证办理程序

信息提供日期 : 2018-09-12 15:40来源 : 区华强北街道办事处

(一)办理对象

1、深圳户籍已婚育龄妇女,包括离异、丧偶育龄妇女;

2、深圳户籍未婚已生育或收养子女的育龄妇女;

3、男方深户,女方非深户,长期居住在本市,已生育子女的;

4、男方深户,女方非深户,长期居住在本市,需在本市生育第一胎子女的。

(二)办理材料

1、结婚证;离异或有离婚史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

2、夫妻双方身份证;

3、领证人免冠一寸近照一张;

4、已怀孕的提供怀孕证明(含母子保健手册)

已生育子女的需情况提供以下材料:

5、户口本;

6、政策内生育二胎及以上的,提供再生育证(准生证)或者其他合法再生育的证明材料;

7、政策外生育的,提供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等相关证明。

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提供委托人身份证和委托书。

(三)办理机构

女方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女方户籍在市外的,由男方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办理。

 (四)办理程序

申请人持(二)项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社区工作站填写《计划生育服务证登记表》,并将材料及登记表交社区工作站。

1、对符合条件、材料齐全,且与省系统信息一致的,即时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

2、对符合条件、材料齐全,同时非深户女方持有经现居住地计生工作机构查验合格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即时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

3、经向户籍地核实,户籍地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且婚育情况属实的,予以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

4、经向户籍地核实,户籍地超过10个工作日未反馈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签订《计划生育服务证办理承诺书》后予以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

   对提供虚假材料、拒不配合发证部门调查、拒不按发证部门要求提供材料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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