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贴对象
2009年8月1日以后领取了营业证照,已停止经营项目,办理了失业登记,并在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个人缴费窗口缴交了社会保险的下列人员:户籍登记失业人员、农转居失业人员、归国留学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随军家属、毕业2年以内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及技校毕业生(以下简称自主创业人员)。
二、补贴标准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公布的当年最低缴交社会保险费中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部分。
三、补贴期限
自主创业失败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最长期限不超过12个月。
四、办理程序
办理了创业实体营业执照的自主创业失败人员每3个月向注册(经营)地所在地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申请,以加盟联营方式(非独立注册登记)自主创业失败人员每3个月一次向创业项目经营场所所在地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申请。
1、首次申请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1)、《自主创业人员基本信息登记表》、《自主创业人员创业失败社保补贴申请表》(窗口领取填写);
(2)、失业证、户口本、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1份);
(3)、创业项目经营停止或注销的资质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1份);
(4)、开户银行账号(验原件留复印件1份);
(5)、社会保险清单(验原件留复印件1份)。
2、再次提出申请的提供以下资料:
(1)、《自主创业人员创业失败社保补贴申请表》(窗口领取填写);
(2)、社会保险清单(验原件留复印件1份)。
(二)受理审核
1、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实地考查创业项目的真实性,并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资格和申报材料的初核(初核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报材料)和复核。复核通知的上报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2、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的初审、复审、审批。审批通过后,将补贴直接拨付到申请人银行账户。
(三)、补贴终止
申请人如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将终止补贴:
(1)补贴时间超过12个月的;
(2)申请人已实现单位就业或灵活就业的;
(3)在社保经办机构个人窗口办理停保手续的;
(4)经核实有其他不符合补贴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