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市户籍人员失业登记办理
(一)服务对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及未继续升学的;
2、从机关事业单位辞职或被辞退、解聘的;
3、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且用人单位停止缴交社会保险费的;
4、个体工商户业主、私营企业和民办非企业业主停业、关闭、破产停止经营且停止缴交社会保险费的;
5、灵活就业人员中断就业的;
6、退役军人自谋职业,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以及随军家属未安置就业或者放弃安置就业的;
7、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
8、“农转居”人员;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办理地点
可到户籍地所在区或居住地所在区的任一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
(三)申请材料
1、《深圳市失业人员登记表》(服务窗口领取,进行了网上预申报的可不提供)
2、本人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
3、本人户口本
4、如在居住地办理的,需提供居住证明(房产证或租房租赁合同等)
5、如有下列情形的,还需提供的相应材料:
(1)学校毕(肄)业没有就业经历的,提供毕业证书或学校毕(肄)业证明等;
(2)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相关证明,如劳动合同、解聘证明;
(3)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或民办非企业的停业人员,提供工商行政部门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停业证明;
(4)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终止)就业的,提供中断(终止)就业申请的相关材料。
(5)复员退役军人、随军家属未安置就业的,提供安置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或证件;
(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教的,提供司法(公安)部门证明或户籍所在地街道有关单位证明;
(7)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程序
申请人可以持上述申请材料直接到窗口办理,也可以先登录进行失业登记网上预申报后到窗口办理。
(五)办理时限
即办。
二、异地务工人员失业登记的办理
(一)服务对象
在本市同一单位就业并连续参加失业保险满6个月以上、处于失业状态的异地务工人员。
(二)办理地点
可到居住地所在区或者失业前最后参保单位所在区的任一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
(三)申请材料
1、《深圳市失业人员登记表》(服务窗口领取,进行了网上预申报的可不提供)
2、本人身份证
3、社会保障卡
4、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相关证明,如劳动合同、解聘证明
5、如在居住地办理的,需提供居住证明(居住证或房产证或租房租赁合同等)
(四)办理程序
申请人可以持上述申请材料直接到窗口办理,也可以先登录进行失业登记网上预申报后到窗口办理。
(五)办理时限
即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