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贴对象
持有2009年8月1日以后注册登记合法有效的经营证照,在经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定的自主创业孵化园(自主创业示范基地)内正常经营并按时支付了场地租金的下列人员:户籍登记失业人员、农转居失业人员、归国留学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随军家属、毕业2年以内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及技校毕业生(以下简称自主创业人员)。
上述人员必须符合以下创业形态之一: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个人独资企业负责人
合伙企业合伙人(需提供市场监管局合伙企业信息登记表)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需提供市场监管局公司股东信息登记表)
民政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法定代表人
其他加盟项目或合伙经营的创业者
二、补贴标准
按每户每月场租补贴最高限额分别为:第一年1000元,第二年800元,第三年600元,月实际租金低于月场租补贴限额的,按实际租金给予补贴。
三、补贴期限
场租补贴最长期限不超过36个月
四、补贴办理程序
(一)申请
为理了创业实体营业执照的自主创业人员向创业项目注册(经营)所在地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申请,以加盟联营方式(非独立注册登记)实现自主创业人员向创业项目经营场所所在地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申请。从申请当月时间开始,每3个月申报一次,如申请人符合补贴条件未及时申报,第一次申报时,可一次性申报向前追溯不超过6个月的补贴。
首次申请需提交以下资料:
1、自主创业人员基本信息登记表、自主创业人员场租补贴申请表(窗口领取填写);
2、就业登记信息表(验原件留存复印件1份);
3、户口本、身份证(验原件留存复印件1份);
4、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提供退役证明,毕业2年以内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随军家属及归国留学人员提供其他相关证明(验原件留存复印件1份);
5、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明或其他经营资质证明(验原件留存复印件1份);
6、与园区签订的入园孵化协议书或租赁合同(验原件留存复印件1份);
7、场地租金发票(验原件留存复印件1份)
8、自主创业人员银行账户(留复印件1份)
再次提出申请的提供以下资料:
1、社保补贴申请表(窗口领取填写);
2、营业执照副本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明或其他经营资质证明(验原件留存复印件1份); 3、场地租金发票(验原件留存复印件1份)。
(二)受理审核
1、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实地考查项目的真实性,并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资格和申报材料初核(初核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报材料)和复核。复核通过的上报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2、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的初审、复审、审批。审批通过后,将补贴直接拨付到申请人银行账户。
(三)补贴终止
申请人如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将终止补贴:
1、补贴时间超过36个月的;
2、经营证照已注销或吊销的;
3、与创业园或创业示范基地签订协议书时间过期的;
4、已将创业项目转租他人经营的;
5、经核实有其他不符合补贴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