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失业员工证》
信息提供日期 : 2018-04-11 15:38来源 :
一、范围
适用于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失业登记岗位办理《深圳市失业员工证》。
二、申请资料提交与审核
1、基本资料: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必须提供户口本地址栏首页,验原件留复印件) 、 一寸免冠近照一张、填写好的《深圳市就业转失业人员登记表》。
2、如有下列情况:
2.1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需提交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相关证明:劳动合同、劳动手册或就业登记信息表、社保清单(复印件);
2.2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或民办非企业的停业人员,凭工商行政部门或民政局出具的停业证明(复印件);
2.3灵活就业人员中断就业的,凭中断就业的相关材料(街道或人力中心开具终止证明)。
3、就业指导培训课回执(贴申请表背面);
4、个人档案管理(咨询失业员工意见);
4.1档案持有人同意由服务机构保管的按“档案资料登记”要求执行;
4.2档案持有人不同意由服务机构保管的,将复印失业员工的“劳动合同”、“就业信息登记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相关证明存底。个人档案由本人自行保管。并在失业证备注栏注明个人档案由本人自行保管。
5、经审核不符合办理《深圳市失业员工证》资格的,须向申请人当面解释原因,退回所有申请资料,并告知须补充的申请资料或不予受理的原因。
6.档案资料登记(此项工作须当着申请人的面进行)
服务机构人员只对失业员工提供的档案逐项登记在档案袋上,并由本人签字确认后封存,由经办人送区人力中心保管并填写《档案交接表》做好登记台账。
7.发放《深圳市就业转失业人员登记表》
1、经办人在“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经办人意见”栏签署意见、姓名和日期;
2、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人在《深圳市就业转失业人员登记表》“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人意见”栏签署姓名和日期;
3、在表左上角贴条形码。
8.资料录入“深圳市劳动业务网上办公系统”,签署审核意见
9.打印《深圳市失业员工证》
10.注意事项
10.1属地划分原则
10.1.1.户籍地与企业注册地在福田区且注册资金在1000万人民币以下的,按户籍地办理;户籍和企业注册地不在同一个区的,到企业注册地所在的辖区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
10.1.2企业注册资金1000万人民币(含1000万)以上的到市局办理;
10.1.3市属控股的下属企业以及市属外省驻深企业到市局办理;
10.1.4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员工到市局办理;区级行政事业单位的,行政单位与户籍在本区的,在街道劳动保障部门办理;行政单位与户籍跨区的,则在行政单位所在街道劳动保障部门办理。
10.2申请人不能提供劳动合同、其它资料都齐全的,请示劳动保障事务所领导同意后,要求申请人写份情况说明书,及在情况说明书上签字,并将情况说明书放入档案;
10.3《深圳市失业员工证》应按规定在有效期满后一个月内(含有效期满当月),办理年审手续,否则此证自动冻结;工作人员登记《深圳市失业人员失业证年审台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