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务对象
参加失业保险满一年,或者缴费不满一年但本人仍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并且是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且办理了失业登记的失业人员。
二、失业金申领标准和期限
失业金每月标准为深圳市每月最低工资的80%。
失业金申领期限由市社保信息系统核算。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再次失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三、办理地点
异地务工人员前往居住地所在区或者失业前的最后参保工作单位所在区的任一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
深圳户籍人员前往居住地所在区或者户籍地所在区的任一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
申请人也可以直接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如果申请人属于跨统筹地区(省、市)流动就业,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参保人,其转入失业保险年限中涉及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的,请持本人档案资料到失业前参保单位所属的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四、办理材料
1、申请人社会保障卡或者身份证原件;
2、申请人签名确认的在本市开户的银行活期存折或者借记卡复印件(已在社保信息系统有银行账号信息且不需要更改的,不需提供)。
五、办理时限
即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