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广东省新条例规定(第45条):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到户籍所在地乡镇或者街道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办理计划生育证明。原则上只办理已婚育龄妇女的计划生育证明。未婚证明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