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业务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已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住宅、商住、办公及商业等物业。
2.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且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二、设立依据
1.《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九十二、九十七条;
2.《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深府规[2020]8号)第十八、二十一条。
三、实施机关
本公共服务办理机关为:街道办事处。
四、办理条件
设立依据 |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 第九十二、九十七条 |
《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 (深府规[2020]8号) | 第十八、二十一条 |
必要条件 | 1.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办理: 1)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2)提交资料齐全。 |
2.不予办理的情形: 相关业主表决不同意的,可暂不办理。 |
五、申请材料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或盖章、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上传电子版文件大小不超过10M。相关申请表在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下称市管理机构)网站下载。
表1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项使用(首款)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要求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身份证明 | 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如业主大会授权其他单位前来办理的,应提供委托书及受托单位相应证明材料;如业主大会授权个人前来办理的,应提供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 0 | 1 | 纸质 |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项使用(首款)申请表 | 信息真实、准确。 | 1 | 0 | 纸质 |
维修更新改造方案、预算书 | 信息真实、准确。 | 1 | 0 | 纸质、电子版 |
街道办确认的业主大会决议证明文件或部分业主的书面同意证明文件 | 信息真实、准确。 | 1 | 0 | 纸质、电子版 |
维修合同 | 信息真实、准确,核原件。 | 0 | 1 | 纸质 |
维修方案及业主大会决议公示证明材料 | 信息真实、准确。 | 1 | | 纸质、电子版 |
维修预算超过10万的,还需提交以下材料(我市维修资金专户银行可提供免费的造价审核,具体联系方式可咨询区管理机构) |
预算审核报告 | 信息真实、准确。 | 1 | 0 | 纸质、电子版 |
六、办理时限
申请时限 | 无 |
受理时限 | 5个工作日 | 受理时限说明 | 自接到书面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
法定办理时限 | 无 | 法定办理时限说明 | 无 |
承诺办理时限 | 受理后5个工作日 | 承诺办理时限说明 | 5个工作日内办结 |
七、办理收费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