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结算完毕。
二、设立依据
1.《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九十二、九十七条;
2.《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深府规[2020]8号)第十八、二十一条。
三、实施机关
本公共服务办理机关为:各街道办事处。
四、办理条件
设立依据 |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 第九十二、九十七条 |
《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 (深府规[2020]8号) | 第十八、二十一条 |
必要条件 | 1.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办理: 1)竣工验收合格; 2)工程结算完毕; 3)提交资料齐全。 |
2.不予办理的情形: 1)未竣工验收的,可暂不办理; 2)未结算完毕的,可暂不办理。 |
五、申请材料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或盖章、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上传电子版文件大小不超过10M。相关申请表在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下称市管理机构)网站下载。
表1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项使用(尾款)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要求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身份证明 | 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如业主大会授权其他单位前来办理的,应提供委托书及受托单位相应证明材料;如业主大会授权个人前来办理的,应提供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 0 | 1 | 纸质 |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项使用(尾款)申请表 | 信息真实、准确。 | 1 | 0 | 纸质 |
工程竣工验收文件 | 信息真实、准确。 | 1 | | 纸质、电子版 |
质量保证书、维修合同 | 信息真实、准确,核原件。(如维修合同内容与申请首款时相比没有变动的,不需提供维修合同。) | 0 | 1 | 纸质、电子版 |
经业主委员会审核过的费用结算资料;维修预算超过10万的,还需提交第三方审核机构出具的结算审核报告 | 信息真实、准确。(我市维修资金专户银行可提供免费的造价审核,具体联系方式可咨询区管理机构) | 1 | 0 | 纸质、电子版 |
合法票据 | 信息真实、准确,核原件。 | 0 | 1 | 纸质、电子版 |
六、办理时限
申请时限 | 无 |
受理时限 | 5个工作日 | 受理时限说明 | 自接到书面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
法定办理时限 | 无 | 法定办理时限说明 | 无 |
承诺办理时限 | 受理后5个工作日 | 承诺办理时限说明 | 5个工作日内办结 |
七、办理收费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