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城市管理综合事务中心章程
时间 : 2023-01-12 14:20来源 : 福田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深圳市福田区城市管理综合事务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坳八路城管大楼三楼。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核拨。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1104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深圳市福田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深圳市福田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深圳市福田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区委关于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城市市容综合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承担辖区市政道路绿化、公园、立体绿化、绿道和其他绿化项目的管护工作。
(二)承担辖区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的相关管理工作;生活垃圾清运和环卫设施设备管理工作;负责市政环卫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三)承担市政绿化景观、环境卫生、市容景观、区属公园等园林绿化及市政设施方面的建设改造工程。
(四)承担辖区灯光照明、慢行系统、视觉导视设施系统、节假日城市装饰和灯饰营造以及市民中心广场的管理工作。
(五)承担区指挥分拨中心城管案件的分拨工作。
(六)承担辖区数字化城管平台的运营维护以及城管信息网络等建设和维护工作。
(七)完成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福田区城市管理综合事务中心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在中共深圳市福田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党组的领导下,组建中共深圳市福田区城市管理综合事务中心相应支部委员会。各党支部是党在中心的战斗堡垒,是中心党的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监督中心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和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十三条 中心各支部委员会应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本单位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
中心各支部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制度。书记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是党支部工作第一责任人。配备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支部工作经费,为党支部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各支部委员会对对应部门重大问题重要事项进行政治把关,与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本单位设置工会,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建立健全议事决策制度,保证党组织切实有效发挥作用;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深圳市福田区城市管理综合事务中心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中心副主任、部长、副部长等中层干部,批准工作人员聘用和交流;
(三)审核深圳市福田区城市管理综合事务中心章程草案
(四)监督深圳市福田区城市管理综合事务中心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的义务
(一)支持深圳市福田区城市管理综合事务中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行开展业务活动,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深圳市福田区城市管理综合事务中心提供稳定增长的运行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深圳市福田区城市管理综合事务中心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中心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中心主任办公会。
第十八条 中心主任办公会的职责
(一)传达学习国家、省和市、区政府以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城市市容综合管理等工作的具体部署要求,讨论决定贯彻落实措施和意见。
(二)讨论决定城管事务中心上报的重要请示、报告。
(三)研究城管事务中心年度工作计划、年终工作总结等。
(四)讨论决定由城管事务中心制定印发的重要文件。
(五)研究确定各部预算支出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货物类、服务类项目,研究审核预算支出在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工程类项目。
(六)讨论决定城管事务中心审计、巡视巡察、督查检查、考核奖惩以及推荐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等重大事项。
(七)研究讨论其他应当由主任办公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
第十九条 中心主任办公会是决策性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指导下的行政首长负责制。中心主任办公会由中心主任、副主任、部长作为正式与会人员。正式与会人员在核定的职数内,由举办单位按照权限,根据工作需要,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产生。中心主任办公会正式与会人员的任期根据行政职务的变动而调整,正式与会人员的考核按照福田区和举办单位有关考核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由福田区委任免,单位最高行政管理岗位等级为职员六级,单位行政负责人负责本单位全面工作。
(一)主持中心的日常工作,负责管理本单位日常事务;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组织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四)负责单位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五)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为拟任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空缺时由举办单位通过集体决策方式任命。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设8个内设机构,分别为综合部、绿化部、垃圾分类部、建设部、景观部、技术服务部(加挂“区指挥分拨城管分中心”牌子)、环卫部、项目部,中心内部组织机构设置由举办单位拟定,报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后产生。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本单位服务对象为市民群众、单位职工等,服务对象享有国家、省、市有关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城市照明、市容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载明与城管事务中心业务范围对应的服务对象应享有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本单位服务对象享有国家、省、市有关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城市照明、市容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载明与城管事务中心业务范围对应的服务对象应履行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行使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具体途径和方式参与管理。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根据国家、省、市、区城市管理相关工作的要求,制定中心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一)承担辖区市政道路绿化、公园、立体绿化、绿道和其他绿化项目的管护工作。
(二)承担辖区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的相关管理工作;生活垃圾清运和环卫设施设备管理工作;负责市政环卫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三)承担市政绿化景观、环境卫生、市容景观、区属公园等园林绿化及市政设施方面的建设改造工程。
(四)承担辖区灯光照明、慢行系统、视觉导视设施系统、节假日城市装饰和灯饰营造以及市民中心广场的管理工作。
(五)承担区指挥分拨中心城管案件的分拨工作。
(六)承担辖区数字化城管平台的运营维护以及城管信息网络等建设和维护工作。
(七)完成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本单位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为统一领导,集中管理。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事业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本事业单位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可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按照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明确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要求,认真抓好本单位内部审计现行制度、办法的清理和修订,以切实可行的制度保障内部审计人员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抓好审计质量控制体系建设,按照法律、法规及内部审计职业规范要求,制订符合自身单位特点的内部审计程序、业务标准、作业标准、过错责任追究等审计项目质量管理办法,提高内部审计质量控制水平,防范和化解审计风险。
第三十三条 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自有或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按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机关报送。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2022年12月14日经中心主任办公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深圳市福田区城市管理综合事务中心。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