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生活垃圾分类激励工作的公告
信息提供日期 : 2024-01-15 17:52来源 : 福田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激励办法》(深城管规〔2023〕1号)(以下简称《激励办法》)和《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生活垃圾分类激励工作的通知》(深城管通〔2023〕233号)(以下简称《激励通知》)要求,不断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激励机制,持续推动全社会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现将开展福田区2023年生活垃圾分类激励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评选周期
《激励办法》自2023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2024年开展2023年度激励对象的申报和认定工作,评选周期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评选周期内符合《激励通知》的附件1相关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均可自愿提出申请。
二、激励对象及名额分配
根据《激励办法》第二条规定,激励对象包括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一)单位:包括居民委员会,住宅区(住宅小区、城中村)、产业园区、学校、医院、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公园景区、集贸市场、建设工程施工工地、餐饮场所、交通场站、酒店、大型商超、商务写字楼等重点场所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
1.居民委员会:每个社区仅限申报一个居民委员会。
2.住宅区(住宅小区和城中村):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街道住宅区分配名额如下:园岭街道6个、南园街道8个、福田街道24个、沙头街道15个、梅林街道18个、华富街道6个、香蜜湖街道15个、莲花街道19个、华强北街道6个、福保街道11个(如出现街道符合条件的住宅区数量未达配额,多出的名额由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进行调配)。
3.学校、医院和其他重点场所不限定名额。
(二)个人:每年对积极践行生活垃圾分类且成效显著的个人(含社区工作者、教师、志愿者、物业管理人员、学生及其他相关人员等)。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街道个人激励名额分配如下:每街道各10个,剩余25个由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统一进行调配(如出现街道符合条件的个人数量未达配额,多出的名额由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进行调配)。
原则上,社区工作者限定名额约占10%,教师限定名额约占10%,志愿者限定名额约占20%,物业管理人员限定名额约占20%,学生限定名额约占20%,其他相关人员限定名额约占20%。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辖区实际,适当调整个人激励对象的分配名额。
三、激励方式
根据《激励办法》第三条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全市每年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激励对象进行认定,给予激励对象通报表扬,并对其中的住宅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进行资金补助。当年度认定的激励对象,次年度仍可参与认定。
四、激励措施
根据《激励办法》第五章规定,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各部门应通过各类媒体对激励对象进行宣传报道、通报表扬,营造全社会各行各业共同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良好氛围。
对通过认定的住宅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按照5万元/1000户的标准进行资金激励。不足1000户的,每减少200户,激励资金减少1万元,最低补助为1万元;超过1000户的,每增加200户,激励资金增加1万元,最高补助为10万元。减少或增加不超过200户的,不予减少或增加激励资金;住宅区户数按照实际入住户数计算。
福田区激励资金总额不超过512万元。激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仅用于补助通过激励认定的住宅区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的设施采购维护、宣传培训及劳务补贴等方面,不得用作其他方面的工作经费,且需在激励资金发放的当年使用完。激励资金使用方应通过住宅区公示栏等便于公众知晓的途径向住宅区居民公示激励资金使用情况,并报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五、申报流程及时间安排
(一)组织申报
1.激励申请对象需在市信息平台完成注册和资料填报等工作(激励对象的申报、审核和认定工作均采用线上方式开展,流程说明详见《激励通知》附件2)。
2.具备条件的住宅区等重点场所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个人应主动向所在社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具备条件的居民委员会应主动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申报截止时间:2024年02月25日。
(二)审核评选
社区、街道、区等有关部门需在市信息平台完成审核、认定和上报等工作。
1.社区负责对申报激励的住宅区等重点场所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和个人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对象上报所在街道办事处。期间,社区工作站需实时关注申报情况,及时审核激励申请对象填报的资料,并提出审批意见。如资料不充分,需及时退回,提出修改意见,以便激励申请对象进一步修改完善。
截止时间:2024年02月28日。
2.街道办事处负责对社区上报的初审合格对象进行复审,对申报激励的居民委员会进行初审,及时提出修改意见,并将审核合格对象上报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截止时间:2024年03月06日。
3.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街道上报的复审合格的住宅区等重点场所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及个人进行评选;对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初审合格的居民委员会进行复审,并将复审合格对象上报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截止时间:2024年3月11日。
(三)公示认定
1.根据辖区名额,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候选激励对象,并在官方网站上对候选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公示期为7个自然日。经公示的候选激励对象如无异议,将正式认定为激励对象,并上报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截止时间:2024年3月18日。
2.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评估情况,对区城管部门上报的复审合格的居民委员会进行认定,并将激励对象名单在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公示期不少于7天。
截止时间:2024年03月31日。
(五)实施阶段
经公示无异议的激励对象名单,由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在官方网站或新闻媒体予以公布并实施激励。
截止时间:2024年06月底前。
六、申报条件
(一)单位申报条件
1.居民委员会:
(1)居委会主任至少开展1次垃圾分类专题授课或调研,居委会委员分片包干开展垃圾分类督导、巡查、入户宣传等工作。
(2)居委会至少召开一次民主协商会议研究推动垃圾分类工作。
(3)居委会将垃圾分类纳入居民公约或小区管理规约。
(4)居委会推动辖区居民积极践行生活垃圾分类,至少组织辖区居民开展1次垃圾分类志愿督导、入户宣传、科普宣传等活动。
2.住宅区(住宅小区和城中村):
(1)住宅区生活垃圾分类参与率达到90%以上。参与率调查采用线上调查方式开展,调查样本应达到实际入住户数的15%。
(2)住宅区厨余垃圾分出量达到0.1kg/人/天,统计周期为2023年7月至12月。
(3)住宅区2023年入户宣传覆盖率达到95%。
(4)市、区、街道主管部门日常巡查发现的问题,住宅区均已完成整改。
(5)住宅区不得出现垃圾分类相关的执法处罚或重大信访舆情案件(重大信访舆情案件指有市领导批示的信访舆情案件,下同)。
(6)区或街道主管部门根据《2023年度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评估细则》要求对住宅区开展现场检查评估,检查得分达到90分。
▲住宅区获评2023年生活垃圾分类星级住宅区四星级或五星级的,可直接认定为激励对象。
3.学校:
(1)学校生活垃圾分类参与率达到90%以上。参与率调查采用线上调查方式开展,调查样本应达到在校师生人数的15%。
(2)市、区、街道主管部门日常巡查发现的问题,学校均已完成整改。
(3)学校在2023年开展与垃圾分类相关的少先队或共青团活动达到6场。
(4)学校不得出现垃圾分类相关的执法处罚或重大信访舆情案件。
(5)区或街道主管部门根据《2023年度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评估细则》要求对学校开展现场检查评估,检查得分达到90分。
▲学校积极参与市、区垃圾分类主题活动并获奖的,可直接认定为激励对象。
4.其他重点场所(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医院、酒店、公园景区、商务写字楼、大型商超、集贸市场、产业园区、餐饮场所、交通场站、建设工程施工工地等。激励对象优先考虑开展外卖包装垃圾分类回收的商务写字楼、产业园区等):
(1)市、区、街道主管部门日常巡查发现的问题,场所均已完成整改。
(2)场所不得出现垃圾分类相关的执法处罚或重大信访舆情案件。
(3)区或街道主管部门根据《2023年度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评估细则》要求对场所开展现场检查评估,检查得分达到90分。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检查要求参照《深圳市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开展2023年垃圾分类“百分百行动”的通知》要求。
(二)个人申报条件
1.社区工作者:
(1)社区工作者积极践行生活垃圾分类,在国家、省、市、区、微信朋友圈等各类平台开展垃圾分类打卡,2023年累计打卡天数不少于21天。
(2)社区工作者在2023年每季度完成1次垃圾分类督导、入户宣传、科普宣传等垃圾分类相关工作(以市级管理平台记录或街道办事处审核作为依据)。
(3)社区工作者所在社区积极参与2023年垃圾分类“百分百行动”。
2.教师:
(1)教师积极践行生活垃圾分类,在国家、省、市、区、微信朋友圈等各类平台开展垃圾分类打卡,2023年累计打卡天数不少于21天。
(2)教师在2023年校内外开展生活垃圾分类主题相关授课培训达到4次。(以国家、省、市、区相关平台授课记录或学校出具的证明作为依据)。
3.志愿者:
(1)志愿者积极践行生活垃圾分类,在国家、省、市、区、微信朋友圈等各类平台开展垃圾分类打卡,2023年累计打卡天数不少于21天。
(2)志愿者在2023年每季度完成1次垃圾分类督导、入户宣传、科普宣传等志愿服务活动。
(3)志愿者在2023年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志愿服务时间不少于200小时(以深圳义工系统记录或街道办事处审核作为依据)。
4.物业管理人员:
(1)物业管理人员从事生活垃圾分类宣传、管理等相关工作不少于2年。
(2)物业管理人员积极践行生活垃圾分类,在国家、省、市、区、微信朋友圈等各类平台开展垃圾分类打卡,2023年累计打卡天数不少于21天。
(3)物业管理服务对象不得出现垃圾分类相关的执法处罚案件或重大信访舆情。
(4)区或街道主管部门根据《2023年度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评估细则》要求对物业管理服务对象开展现场检查评估,检查得分达到85分。
5.学生:
(1)学生在2023年参与垃圾分类督导、入户宣传、科普宣传等志愿服务活动达到6次(以市级管理平台记录或街道办事处审核作为依据)。
(2)学生积极参与校园环保银行自助登记,2023年有效投递次数达到50次(以市级管理平台记录作为依据)。
6.其他相关人员申报条件:
(1)其他相关人员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培训、管理、督导等工作不少于2年。
(2)其他相关人员积极践行生活垃圾分类,在国家、省、市、区、微信朋友圈等各类平台开展垃圾分类打卡,2023年累计打卡天数不少于21天。
(3)其他相关人员在2023年参与垃圾分类督导、入户宣传、科普宣传等志愿服务活动达到6次(以市级管理平台记录或街道办事处审核作为依据)。
七、监督管理
激励对象申报材料不实、弄虚作假的,或者激励资金使用不当的,取消相关认定,且次年度不得参加认定;已发放激励资金的,予以追回。因违反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关于生活垃圾分类的相关法律法规,被处以行政处罚措施,或者因信用被惩戒的,本年度不得参加认定。
若激励申请对象对评定结果有异议,应在评定结果公示期间内向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起申诉,由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联合相关单位进行核实,并出具结论。
激励资金使用方应通过住宅区公示栏等便于公众知晓的途径向住宅区居民公示激励资金使用情况、劳务补贴发放测算标准以及劳务补贴领取人关于垃圾分类的工作证明,做到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发现激励对象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或者发现激励资金使用不当的,可以向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反映;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有关投诉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如情况属实,应及时予以纠正,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对2023年度各街道生活垃圾分类激励对象进行抽样复查,促进完善垃圾分类长效管理机制,使激励对象持续发挥正面示范作用。
特此公告。
附件:1.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激励办法》的通知
2.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生活垃圾分类激励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福田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