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福田区绿美空间生态建设认捐认建认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25-10-10 14:40来源 : 深圳市福田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绿美福田生态建设,提高市民护绿、爱绿意识,更好地发动社会力量参与绿化建设与管理,规范绿化认捐认建认养活动,我局制定了《福田区绿美空间生态建设认建认养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福田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10月10日
福田区绿美空间生态建设认捐认建认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落实《中共深圳市委关于深入推进“山海连城绿美深圳”生态建设的意见》和《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落实“山海连城绿美深圳”生态建设工作的实施方案》,积极响应省、市、区全面深入推进高质量发展的目标要求,助力“山海连城绿美福田”生态建设,打造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典范城区,制定本办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增强市民环保意识,促进社会参与,落实生态文明建设;创建更多绿色公共空间,提升市民生活质量。
第三条 绿美空间生态建设是一种综合性强、跨学科的城市发展策略,聚焦于创造兼具高审美价值与强大生态功能的城市公共空间。通过一系列多元设计的改造、更新及优化措施,实现生态、经济与社会价值的高度协同,全面提升城市的宜居品质与民众的幸福指数。
绿美空间是以“绿色”为基底,“美学”为导向,融合多元智慧,呈现既满足生态功能又能提升居民生活质量的绿色公共空间,致力于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空间包括但不限于福田区内的道路、碧道、广场、公园、绿道、第六立面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树木是指深圳市福田区绿美空间公共绿地内的树木,包括但不限于乔木、灌木等。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设施是指深圳市福田区绿美空间公共绿地内的公共设施,包括但不限于长椅、路灯、景观小品等。
第六条 认捐认建认养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团体、其他组织以及家庭(以下统称为团队)、个人,自愿以捐赠财产或提供无偿服务等形式助力绿美空间生态建设的公益行为。
认捐是指团队或个人自愿捐赠资金、设施和树木。捐赠的资金可以指定用途,也可以不指定用途;捐赠的设施、树木为绿美空间建设规划所需。
认建是指团队或者个人自愿、无偿承担计划建设的绿美空间的方案设计、实施和建成后一定期限的管养工作。认建方需具备相关资质,在绿美空间管理责任单位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认养是指团队或个人自愿、无偿认养设施和树木。认养方按照相关规范对已建成的绿美空间内设施、树木进行管养维护,对计划栽植的树木进行种植认领。
第七条 福田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福田区城管局)负责福田区绿美空间生态建设认捐认建认养的统筹决策、宣传发动、组织协调、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等。
深圳市红树林湿地保护基金会(以下简称红树林基金会)负责资金管理、信息披露、提供专业支持及合理建议等。
绿美空间管理责任单位负责提供认捐认建认养对象信息、按照事权归属组织落实认捐认建认养内容、协助认捐认建认养方了解进展等工作。
第八条 各参与方应严格保障所涉设施或树木原有的性质、功能以及权属不因认捐认建认养关系的建立而改变。
第九条 绿美空间生态建设认捐认建认养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公益、公开。禁止强迫命令和强行摊派认捐认建认养任务。
(二)生态多样性、可持续性。建设与管养维护工作应当促进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恢复,秉持可持续理念、采用零废弃设计,减少资源消耗与环境污染。
(三)景观美学。绿美空间结合美学原则进行设计,如色彩搭配、景观层次、视觉焦点等,提升空间美感和艺术价值。
(四)社会参与: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绿美空间的规划、建设和维护,增强归属感和参与感,促进社会和谐。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十条 绿美空间生态建设认捐认建认养实行协议管理。由红树林基金会与认捐认建认养方(包括团队、个人或联合认捐认建认养)共同签订书面协议,协同推进认捐认建认养工作的顺利实施。
联合认捐认建认养为两个及以上团队或个人组成的联合体,联合人员充分沟通协调后形成统一共识,推荐联合代表与红树林基金会签订协议。
第十一条 认捐认建认养协议应当明确设施或树木的名称、位置、数量、现状等,认捐认建认养的内容、期限、费用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第十二条 认捐认建认养标的较小的,可以适当简化流程,通过电子形式的协议载明双方权利义务,并以勾选确认、电子签名等合法有效的方式完成签署。对于标的较大、联合认捐认建认养等复杂情形,应当采用书面纸质协议。
第十三条 若认捐认建认养方未能履行协议义务,如未按时支付捐赠费用、擅自更改用途或者严重损坏资源等情况,红树林基金会有权依照合同规定解除认捐认建认养关系,并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认捐认建认养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现认捐认建认养方涉嫌违法犯罪,荣誉权益展示自动终止。
出现团队或个人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企业宣告破产的情形,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不再履行义务的,不承担违约责任,协议约定的荣誉权益按照已履行的部分进行调整,已捐赠的财产不予返还。
第十五条 在认捐认建认养期内,因政府实施重大工程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临时或者永久征收、占用地块的,所涉及的树木移植、设施拆除、地块恢复由绿美空间管理责任单位负责并承担其费用。协议双方可协商变更认捐认建认养对象,重新签订补充协议,认捐认建认养期累计。
第十六条 认捐认建认养方提前解除协议的,协议双方协商确认后相应权利义务终止,已捐赠财产不予返还。
第十七条 认捐认建认养的期限,依据认捐认建认养的设施或树木实际情况确定,最低不少于1年。协议期满后认捐认建认养关系自动解除,相应权利义务终止;若有续期意愿,可以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申请续期,按照双方约定重新签订协议。
第十八条 认捐认建认养工作实施流程具体流程如下:
(一)征集阶段:由福田区城管局定期征集福田区各个绿美空间管理责任单位可以用于认捐认建认养的设施和树木的地点、数量、品种、养护年限等具体信息,审核确定合作名单,每年更新一次。各个绿美空间管理责任单位与红树林基金会签订认捐认建认养合作协议。
(二)发布阶段:福田区城管局政府网站、主流媒体发布项目信息,团队或个人依照公布的要求提出申请。
(三)审核阶段:福田区城管局对申请方主体资格等捐赠资质进行核查,于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签订协议:审核通过后,认捐认建认养方与红树林基金会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设施或树木的名称、位置、数量、现状等,认捐认建认养的内容、期限、费用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五)公示信息:制作标志牌,展示认捐认建认养方相关信息。
(六)组织实施:按照认捐认建认养协议要求,双方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认捐认建认养方按照协议约定完成捐赠,红树林基金会确认收到捐赠后将相关资料报福田区城管局,福田区城管局统筹协调绿美空间管理责任单位开展项目相关建设或管护工作。
(七)后续维护与监督:绿美空间管理责任单位向福田区城管局定期报告项目工作实施情况,红树林基金会根据报告定期向社会公开披露,以便认捐认建认养方及时监督各组织工作、了解其所认捐认建认养的设施或树木情况,并鼓励其参与一定的管护工作。福田区城管局定期对认捐认建认养资质进行复审,出现不符合要求的红树林基金会有权单方面解除协议。
第十九条 绿美空间生态建设认捐认建认养项目将长期开展资金募集,认捐认建认养方需承诺捐赠来源合法无争议,且不附带任何政治目的及其他意识形态倾向,有利于长远发展。
第二十条 红树林基金会提供公开募捐资格,设立“福田区绿美空间生态建设认捐认建认养”募捐项目,所募资金全部进入该项目,专款专用。
捐赠财产未指定用途的,由福田区城管局按照绿美空间生态建设需要提出项目建议,由红树林基金会依照其程序确定使用方案并依法拨付。
第二十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红树林基金会《财务及财产管理制度》和《支出管理办法》等规定,按照信息公开、透明、有效的原则,红树林基金会作为资金管理主体应当遵守财务制度,所有财务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有义务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合法监督。
第二十二条 红树林基金会使用资金应当符合项目的资金用途范围,符合与认捐认建认养方签署的协议约定,遵守相关审批程序。
第二十三条 红树林基金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按照本办法实施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四条 福田区城管局有权制定认捐认建认养募捐及实施规则和流程;有权审核认捐认建认养方提交的申请资料及绿美空间管理责任单位提交的资金使用方案;有权统筹规划项目的资金管理和使用;有权查询绿美空间管理责任单位的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和项目设施或树木的管护情况等,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 福田区城管局有义务统筹认捐认建认养整体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回应社会公众对于认捐认建认养项目的相关咨询、制定募捐及实施规则和流程、规范认捐认建认养协议、落实实施细则、公示认捐认建认养信息、定期审查认捐认建认养进展、如实按照约定方式答复认捐认建认养方对于资金使用情况或项目进展的咨询、保障资金管理和使用的规范性、审核标志牌内容、发放荣誉证书、及时解决可能存在的问题等。
第二十六条 红树林基金会有权监督资金管理情况和认捐认建认养树木的管护情况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 红树林基金会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回应社会公众对于项目的相关咨询、协助福田区城管局落实认捐认建认养工作、定期向社会披露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如实按照约定方式答复认捐认建认养方对于资金使用情况或项目进展的咨询、向认捐认建认养方提供捐赠票据等。
第二十八条 绿美空间管理责任单位有权向福田区城管局提交绿美空间建设和管护申请方案,并在遵守有关绿化条例和技术规范的情况下严格按照获批方案和合作协议,完成绿美空间建设和管护工作;有权且有义务维护树木或设施的基本属性、原始风貌、使用功能、公益属性等不被擅自更改。
第二十九条 绿美空间管理责任单位有义务协助认捐认建认养方行使监督权,如实按照约定方式答复认捐认建认养方对于资金使用情况或项目进展的咨询;负责制作、设置和维护标志牌。
标志牌包括实物标志牌和电子标志牌。标志牌内容一般应包含认捐认建认养方名称、项目名称、期限,由福田区城管局确认。标志牌式样、规格由福田区城管局统一设计,电子标志牌展示于福田区城管局政府网站。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条 捐赠完成后,认捐认建认养方有权通过红树林基金会提供的查询渠道以及按照约定方式等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认捐认建认养方有权查看设施或树木的管护情况;视实际情况,在尊重科学和相关管理的基础上,明确指定使用场景的认捐方和仅认领树木种植的认养方在绿美空间管理责任单位组织下,有权参与相关管养工作,并反馈相关参与信息至绿美空间管理责任单位。
认捐认建认养方有权根据协议内容及履行情况获得捐赠荣誉,包括荣誉证书、标志牌、专属称号等;有权获取捐赠票据,票据可用于税前扣除。
第三十一条 认捐认建认养方应依约履行支付认捐资金、完成捐赠事项;认捐认建认养方应维护项目公共利益,若其不当行为对相关单位或合作机构的名誉造成实际损害的,应承担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责任;认捐认建认养方应与绿美空间管理责任单位共同维护树木或设施的基本属性、原始风貌、使用功能、公益属性等不被擅自更改,不得擅自在其认捐认建认养的区域内新增任何形式的建筑体或构造物(包括但不限于广告牌等),不得私自圈定或封闭范围,不得随意变更现有设施的预定用途,不得利用认捐认建认养设施或树木从事任何形式的盈利活动。
参与认捐认建认养符合本办法和协议要求的,获得设施或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以标志牌形式展示。在展示期内,认捐认建认养方应对标志牌上的商标、名称、标志等享有完整有效的权利,确保不存在权利瑕疵及其他纠纷,且展示不违反相关规定,否则认捐认建认养方应承担相应责任且撤销展示。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福田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10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相关政策解读: 《福田区绿美空间生态建设认捐认建认养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