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区收缴义务植树绿化费暂行办法
时间 : 2018-08-16 00:00来源 : 福田政府在线
福田区收缴义务植树绿化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加快绿化进程,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深圳市全民义务植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18岁以上公民),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都应承担义务植树任务,每人每年植树3—5棵,包栽包活,或者完成相当于一个工作日的其他绿化任务。因特殊情况未能直接参加义务植树劳动的,按照每人每年20元的标准统一缴纳义务植树绿化费。
第三条 大、中、小学在校学生只安排适当的绿化劳动,不收取义务植树绿化费。
第四条 义务植树绿化费于每年3月开始收缴,每年收缴一次。
第五条 义务植树绿化费的收缴工作,由区绿化委员会委托各街道办事处实施。各街道办事处应于每年12月底前,完成当年义务植树绿化费的收缴工作。
第六条 义务植树绿化费的收缴,应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实行票款分离”的管理体制。各街道办事处应将所收取的绿化费及时全额上缴区财政专户。
第七条 义务植树绿化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全额用于造林绿化或与造林绿化有关的公益事业的配套建设,各有关单位不得截留、坐支、挪用、私分。
第八条 区财政部门按街道办事处收取义务植树绿化费总额的10%返还给各街道办事处,作为开展义务植树绿化费工作的费用。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2年起实施。
转载来源: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网站
转载时间:2018-05-21 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