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无法按照合同约定竣工时间完成规划验收手续,用地单位如何办理延期手续?
信息提供日期 : 2023-01-16 09:51来源 : 福田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

根据《深圳市建设用地开工竣工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外,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划拨决定书或出让合同的规定、约定期限内按时开工,开工期限不予延期。超过规定、约定的开工期限未动工开发造成土地闲置的,按照闲置土地相关规定处理。
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竣工延期的,应在竣工期届满前3个月内提出申请,并按申请延长竣工的期限缴纳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每延长3个月,按合同地价的1.5%计收;不足3个月的,按1.5%计收。申请延期只可延期1次且最长不得超过2年。土地使用权人按规定缴纳违约金后,竣工期限按原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期限顺延。
土地使用权人未申请竣工延期但实际竣工逾期的,逾期2年以内按照前款规定标准缴纳违约金。逾期满2年(含2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可按合同地价的20%计收违约金,如实际逾期期限按照前款规定测算应缴纳违约金的比例高于20%的,按实际测算的比例计收;也可以按划拨决定书或出让合同的规定、约定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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