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区部门网站

村民返还物业在产权登记税费有哪些优惠?

信息提供日期 : 2011-09-27 00:00来源 :
2024-06-18

(1)关于拆迁补偿房契税

拆迁户购房时,房价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可免征契税;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

契税减免及不征范围:土地、房屋被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其成交价格没有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部分,免征契税。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过渡安置补助费的部分,纳税确有困难的,给予减征或免征。

政府拆迁后还原面积部分或政府给予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

(2)关于拆迁补偿金个人所得税

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拆迁户获得拆迁补偿款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城市发展规划,在旧城改造过程中,个人因住房被征用而取得赔偿费,属补偿性质的收入,无论是现金还是实物(房屋),均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分享到: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粤ICP备12001664号网站标识码:4403040003 粤公网安备 44030402002541号 区政府行政执法投诉邮箱:ftfzb2017@szft.gov.cn 区政府及各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投诉举报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