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田区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审批暂行规定》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12-11-07 00:00来源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福府办〔2012〕38号
关于印发《福田区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
采购方式审批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福田区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审批暂行规定》已经区政府六届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福田区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
采购方式审批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审批工作,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和《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深府[2008]86号)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纳入我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或达到集中采购限额标准、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的项目适用本规定。
未纳入我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或未达到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以及经批准自行采购的项目由采购人(工程建设单位)自行组成采购小组,并可参照集中采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规则确定自行采购项目的供应商。
区财政局、区住房和建设局是我区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审批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中,纳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范围工程项目的非公开招投标方式由区住房和建设局审批,其他项目的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由区财政局审批。
第三条 公开招标应当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申报审批。
符合预选供应商适用条件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区采购中心按预选供应商中标确认规则从相应预选供应商中选择确认中标预选供应商。
第四条 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审批实行行政首长或法人代表负责制。
采购人(工程建设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非公开招标采购项目采购计划的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审查;
(二)对照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适用条件提出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申请;
(三)对非公开招标采购项目采购方式审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
(四)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完成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申请的论证、审核工作。
采购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需要对非公开招标采购项目适用采购方式提出意见;
(二)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完成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申请的论证、审核工作。
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非公开招标采购项目采购方式审批制度和工作流程;
(二)依据有关法规和本规定办理政府采购非公开采购方式审批事项。
第五条 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适用及审批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相关规定设定并执行。其中,采用跟标采购方式的,实际采购单价必须低于或等同参照项目的中标单价。
第六条 在区政府采购中心履行公开招标失败(不含采购任务取消的情形)的政府采购项目可根据失败原因采用以下方式处理:
(一)因招投标条件设置的原因导致公开招标失败,且重新采购需要对采购预算、供应商资质、评标标准等足以影响供应商投标行为的招投标条件进行修订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使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重新采购。
(二)非招投标条件设置的原因导致公开招标失败,且重新采购不需要对采购预算、供应商资质、评标标准等足以影响供应商投标行为的招投标条件进行修订的政府采购项目,经不少于7天延期投标报名后无供应商实质响应的,由采购人(工程建设单位)对采购项目进行修订后重新向区采购中心申报公开招标。重新公开招标仍无供应商实质响应的,由采购人(工程建设单位)对采购项目提出处理意见报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三)非招投标条件设置的原因导致公开招标失败,且重新采购不需要对采购预算、供应商资质、评标标准等足以影响供应商投标行为的招投标条件进行修订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经不少于7天延期投标报名或按上一条款重新公开招标。
1、只有一家供应商响应的,采购人(工程建设单位)可向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向该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采购;2、只有两家供应商作出实质性响应的,采购人(工程建设单位)可向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采用公开征集供应商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或采购人(工程建设单位)推荐供应商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采用公开征集供应商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由区采购中心向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发出独立邀请;采用采购人(工程建设单位)推荐供应商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应同时将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列作推荐对象。
在深圳市建设交易服务中心招标失败的项目处理按照深圳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集中采购失败(包括公开招标与非公开招标,不含采购任务取消的情形)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区政府采购中心向采购人(工程建设单位)和行政主管部门发出招标失败通知书,招标失败通知书内容包括采购过程、失败原因等。行政主管部门对因公开招标失败的政府采购项目转用非公开招标方式审批时,应当参考区采购中心提供的相关情况。
第八条 应急项目包括以下情形:
(一)已列入年度计划,完工、交付使用时间与计划批复时间间隔不超过6个月,且按正常程序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项目;
(二)为完成重大政治、外事和大型社会性活动需紧急实施采购的项目,该类项目必须是自计划部门下达立项批文之日起,或自区委、区政府会议确定实施采购之日起,至确定的竣工之日(货物类为交货日,服务类为提供服务起始日)止,按正常程序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项目;
(三)因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需紧急采购的项目;
(四)未列入年度计划,因发生不可预见的急需或者突发事件,不宜采用招标方式,且临时追加并需要紧急采购的政府重点项目;
(五)未购买长期维修维护服务合同的不可替代的在用警用设备、医用设备、电子政务设备临时故障的维修维护。
第九条 应急项目不包括的情形:
(一)与某一应急事项不直接相关的其他配套采购项目;
(二)有明确的项目进度要求或已列入年度计划,因采购单位不及时申报、提供采购文件编制材料、因条件设置不合理造成多次招标失败等自身原因造成延误的项目;
(三)经认定按规定程序通过公开招标可按时完工交付使用的采购项目;
(四)部门和单位因内部原因自定的应急项目。
第十条 应急项目可以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或自行采购,其中,自行采购方式仅限于因发生不可预见的急需或者突发事件、履行集中采购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应急项目采用。
第十一条 应急项目自行采购可以实行事后审核备案,但在实施前必须经采购人分管区领导的批准同意。
经区委、区政府领导办公会议同意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应急项目,在履行集中采购手续之前已先行实施的,由采购人(工程建设单位)报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后,委托区政府采购中心根据区委、区政府领导办公会议的意见协助采购人完善合同审验等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需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由采购人(工程建设单位)提出申请,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意见后,按照管理权限,报分管区领导或区长工作会议认定;特别重大的事项需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报区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三条 需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落实采购预算资金的前提下、在采购实施前依照本规定第二条列示的项目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预算控制金额、申请的采购方式及理由等,同时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有关年度投资计划或临时追加计划批复文件、工期及交付使用时间要求等有效文件材料;
(二)应急项目需提供确定为应急项目的文件资料;
(三)指定供应商的需提交供应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经区审计部门审定预算造价的项目需提供《预算审定表》(复印件);
(五)二级预算单位需主管部门在其申请材料上加具意见;
(六)集中采购失败后更改采购方式的,由采购单位提出申请,经区政府采购中心加具意见,并提供区政府采购中心发出的招标失败通知书(复印件)。
第十四条 采购人(工程建设单位)备齐材料完成向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后,属于应急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采购方式的审批,其它采购项目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采购方式的审批(需经区领导或区长工作会议决定的除外)。
属于《深圳市政府应急项目政府采购管理规定》(深府[2008]86号)第十条规定的应急、保密工程的审批、采购项,按照该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采购人(工程建设单位)在采购方式确定后20个工作日(应急项目2个工作日,以行政主管部门复函日期始至向区采购中心申报日期止)内向区政府采购中心申报采购,并同时提供采购方式审批意见及编制采购文件所需的相关资料。采购人(工程建设单位)超过规定时限向区政府采购中心申报采购的,采购人(工程建设单位)应分别向行政主管部门、区采购中心提交书面情况说明,若无正当理由导致采购项目延误且造成重大损失的,转由区监察局会同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区政府采购中心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应急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的编制,其它采购项目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招标文件的编制。
采购文件编制完成后3个工作日(应急项目1个工作日)内确认采购文件;评标结束后3个工作日(应急项目1个工作日)内确认中标(成交)结果。
第十六条 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年将非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及说明报送分管区领导并同时报送区监察局挂区电子监察网。
第十七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有关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福田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福田区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审批暂行规定〉的通知》(福府办[2011]3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政府采购 非公开招标△ 规定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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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区有关领导,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区法院、检察院,各群团组织,驻区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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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6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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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印4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