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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田区财政预算准则》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12-11-07 00:00来源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福府办〔2012〕37号 

  关于印发《福田区财政预算准则》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福田区财政预算准则》已经区政府六届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福田区财政预算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设法治化智慧型高品质的国际化先导城区,进一步规范我区政府预算编制、执行、决算和监督等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财政预算包括公共财政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 

  第三条 财政预算管理应遵循依法理财、规范高效、完整统一、收支平衡、勤俭办事、绩效追踪的原则。 

  第四条 财政部门负责本级财政预算、决算的编制,具体组织本级预算的执行,编制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制定预算相关定额标准,负责本级财政预算信息公开工作,定期向区政府报告本级预算的执行情况,负责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五条 各部门是部门预算的管理主体,负责本部门及下属预算单位的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部门决算、预算监督以及财政信息公开工作,对部门使用财政资金情况进行自我绩效评估,对预算的真实性和预算执行中资金使用的绩效情况负责。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六条 财政收入预算的编制,应当参考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收入预测进行编制,量入为出,不列赤字。 

  第七条 财政支出预算的编制,应当按照民生优先、大事优先、绩效优先的原则,将提升民生幸福和加强社会建设作为保障重点,同时兼顾社会经济协调可持续发展需要。 

  第八条 部门预算是公共财政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推进预算绩效管理改革。 

  (一)部门预算编制工作要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树立绩效理念,健全预算决策机制。 

  部门预算编制需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策,应根据本部门职责要求和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认真研究安排项目支出内容,统筹兼顾,提高预算编制的准确性。同时要贯彻厉行节约、勤俭办事的原则,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从严从紧编制部门预算。 

  部门预算编制要树立绩效理念,各部门提交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部门预算,需包括本部门上年一度资金使用整体绩效情况及分项目绩效情况、下一年度主要工作目标及预期达到的绩效情况。应逐步建立绩效指标体系,包括量化指标和描述性指标,指标体系的设置应体现连续性、可比性的原则。 

  (二)部门预算分为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 

  基本支出主要是指各部门的人员经费支出,包括在职人员经费和离退休人员经费,按照编内实有人数和相关标准测算编制。 

  项目支出主要是各部门为完成特定的行政目的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根据实际工作和管理需要,分为修缮费、购置费、业务费和部门预算准备金等四个类别,按照事权与财权相匹配的原则编制。 

  部门预算准备金按项目支出预算总额的5%至10%的比例预留。逐步完善日常公用经费定额标准,在“一般管理事务”项目下单独设置“日常公用经费”二级项目名称,实行定额管理。 

  (三)部门预算编制实行“部门分类、项目分级”管理。 

  部门分类是指,根据单位的性质实行差异化的保障方式和核定办法。分为:全额保障预算单位、差额保障预算单位、经费自筹以收定支预算单位。由财政部门商相关部门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项目分级是指,部门预算项目支出实行两级项目分类体系管理。其中,一级项目参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项级科目,按照单位主要职能进行分项;二级项目是在一级项目下的进一步细化,按照主要工作进行明细。由财政部门牵头,商相关部门制定年度项目支出分类体系。 

  (四)健全预算定额管理体系。 

  完善人员经费、离退休经费、雇员经费、社区工作站经费、公务用车经费、医疗救济金、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公办学校生均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等定额标准,健全预算定额管理体系,不断提高预算编制的透明度、准确性和精细化水平。 

  第九条 财政支出预算项目属于《福田区政府采购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福田区政府采购目录》和相关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条 每年7月份启动编制下一年度预算编制工作,部门预算编制实行“三上三下”的程序,从基层预算单位编起,逐级审核汇总。年底前完成预算编制工作,并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 

  本级政府预算草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为当年本级政府预算。财政部门应当在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之日起30日内,批复本级各部门预算,各部门应当在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 

  第十一条 本级政府预算草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财政部门和各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主动公开相关预算信息,并做好依申请公开预算信息工作。 

  第三章 预算执行和调整 

  第十二条 经规定程序完成预算草案编制并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批同意后,根据预算执行的需要,在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前,财政部门可先下达预算控制数。年度预算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原则上,年度内不再追加各部门预算指标。 

  第十三条 我区全面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各部门根据年度预算以及工作需要按月编制用款计划,报财政部门审批后,以财政直接支付或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办理资金支付。政府采购项目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由区国库支付中心据实核拨。 

  第十四条 预算调整是指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预算调剂是指在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框架内,不增加预算支出总额的情况下,在不同预算支出科目或项目间的变更。 

  第十五条 本级财政预算调整,由财政部门提出调整方案,经区政府审批同意后报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年度财政超收原则上不安排一般性支出,可安排预算稳定调节金或留作预算结余。 

  第十六条 本级财政预算调剂,按以下权限审批: 

  (一)年初预算安排时有明确政策要求或指定用途的专项支出预算项目。 

  1、预算安排时有明确用途,且相关支出政策和标准清晰的支出项目,如:上解市财政专户的项目、拨付到区财政专户或指定账户的项目、已有定额标准的预算追加项目等,由财政部门根据相关政策和标准据实办理。 

  2、预算安排时有明确用途,但需具体的实施方案或开支标准明确后方能安排的支出项目,待区政府批准实施方案或开支标准后,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方案或标准对经费提出安排意见,报分管财政区领导审批后予以落实。 

  (二)年初预算安排的财政预算准备金和财政预备费,以及预算执行过程中需临时追加的预留经费项目,按照以下权限审批:5万元(含)以下的由财政局局长审批;5万元以上20万元(含)以下的由分管财政区领导审批;20万元以上50万元(含)以下的由区长审批;50万元以上的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三)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由区财政部门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据实办理。市财政下拨的基层财政(经费)补助项目,由区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并制定具体的使用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各部门的预算调剂审批管理。 

  各预算单位要严格按照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部门预算执行,非经规定程序批准,不得自行调整变更。预算执行过程中,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进行部门预算内部调剂变更的,与国库支付用款计划审批结合进行,按以下要求和权限审批: 

  (一)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两部分指标分别独立执行,相互之间不得调剂。 

  (二)在购置费、修缮费、业务费各类内部调剂的申请,送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审批。 

  (三)在购置费、修缮费、业务费、部门预算准备金各类之间跨类调剂的申请,以及动用部门历年经费结余的申请,送财政部门,按下列权限审批:金额在30万元(含)以下的,由财政部门审批;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由分管财政区领导审批。 

  (四)二级预算单位(除经费自筹以收定支预算单位)提出的上述第二款调剂申请,由其主管部门审批,报财政部门备案;提出的上述第三款调剂申请,年度内申请调剂累计或单项金额在30万元(含)以下的,由其主管部门审批,报财政部门备案;累计或单项金额达30万元以上的,由其主管部门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经费自筹以收定支预算单位的预算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各部门申请增加经费预算的审批管理。 

  (一)非急特办事项。年度内原则上不予增加预算指标,对于年度内经费总额出现缺口的部门,实行年度中期集中申报审批制度,每年6月份和9月份统一进行两次经费预算调整。预算部门将增加经费预算的申请送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汇总初审后报区政府审批。财政部门根据区政府审批意见,增加相关部门的年度预算指标。 

  (二)急特办事项。申请部门需先报请分管财政区领导签批确认为急特办事项后,转财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按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四章 结算和决算 

  第十九条 部门年终结余资金管理。 

  (一)基本支出结余指标年终收回。 

  (二)项目支出经费结余指标原则上收回。需结转下年使用的指标,部门需在11月底前向财政部门报送结转申请,经财政部门审定后,方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结转下年使用指标最长不超过2个年度,即2个年度之前仍未使用的结转指标予以收回。 

  第二十条 财政年终结余资金管理。 

  应适当控制年终预算结转、结余规模。若年度财政支出结余数额较大,财政部门提出调出财政预算稳定调节金的方案,报区政府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部门预算年度执行结束后,各部门按要求及时编制部门决算草案。部门决算要贯彻真实、准确、及时、全面的原则,按照相关要求做好决算草案的编制工作。 

  第五章 绩效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在上半年结束后,及时提交上一年度财政决算情况和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经区政府审核后报送区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应在上半年结束前,向财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本部门预算执行绩效情况,并作为下一年度预算编制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各预算单位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送区政府。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对所属单位预算收支管理活动负有监督责任。部门应建立预算管理内部监督制度,对部门机关及下属单位的预算编制、执行、决算和日常财务管理进行全程监督,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依法接受人大、审计、财政等部门对部门预算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信息资料,及时做好信息反馈工作,针对上述部门提出的检查意见,改进和加强部门预算管理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准则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并授权区财政局按实际需要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福田区部门预算准则(修订)》(福府[2009]17号)同时废止。  

  注:街道办事处的年度预算总额按量化因素法核定。 

  主题词:财政预算 准则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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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抄送:区有关领导,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区法院、检察院,各群团组织,驻区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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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6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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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印4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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