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创新实施细则》的通知(福府办〔2012〕22号)
信息提供日期 : 2012-11-07 00:00来源 : 福田区财政局
福府办〔2012〕22号
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支持科技创新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创新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支持科技创新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科技创新,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福田区促进互联网产业和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措施》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区科技创新局(以下简称“区科创局”)是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创新的责任管理部门,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联席会议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联审委员会)是专项资金安排的审定机构,区其他部门按《办法》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资金来源为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发展分项资金,受当年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限制。
第二章 支持条件和标准
第一节 评审制项目
第四条 技术攻关支持。对辖区科技创新企业开展高新技术和社会发展急需解决的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攻关的,以及互联网、物联网技术与民生建设相结合并对辖区民生建设有重大贡献或重大突破的项目,或以各类传统专业市场为依托的“实体市场+网上交易平台”模式的电子商务平台项目,经评审给予“技术攻关支持”。
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营业收入增长率近两年平均不低于25%,实际已投入资金3000万元以上,给予不超过300万元支持;其它未尽事项,另行提请。技术攻关支持资金按项目进度分节点拨付。申请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福田区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二)有良好的研发基础和条件、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优秀的技术及管理团队,能提供相应的配套资金,具备承担大型高技术研究开发或产业化项目的能力;
(三)所申请项目符合福田区主导产业方向。
第五条 三新研发支持。辖区企业从事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服务)研究开发和产业化的,通过评审给予“三新研发支持”,同一企业同一年度最多支持一个项目,支持额度不高于项目预算总投资额的50%,且不超过200万元。申请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福田区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二)上一年度在福田区纳税超过200万元。
第六条 电子商务服务平台支持。对于主营业务从事第三方支付、跨境外贸及行业平台等电子商务服务平台的企业,经专家评审,对于其中优秀企业给予支持,支持额度不超过上一年度平台实际投资总额的50%,最高支持额度不超过200万元。申请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成立满两年,注册和税务登记在福田区的独立法人单位;
(二)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当年营业收入的60%以上,且近两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不低于30%;
(三)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已经实施,网上交易活跃,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七条 企业研发投入支持。对从事高新技术研发和产业化的优秀科技企业,根据企业成长性和技术创新能力,给予“企业研发投入支持”。支持额度不超过企业上一年度科技研发投入额的50%,且不超过其上年度在福田区纳税总额的50%,同一企业同一年度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一)对从事高新技术研发和产业化的优秀科技企业,申请企业及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福田区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或软件企业;
2、企业在福田区纳税满一年以上,并且上一年度在福田区纳税超过200万元。属于生物、新能源、新材料、互联网、新一代信息技术及节能减排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区纳税超过100万元;
3、对已授权发明专利(授权时间不超过3年)并实施产业化的项目。
(二)对主营业务从事互联网应用服务与应用技术开发且拥有ICP、ISP或IDC等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申请企业及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福田区注册以及纳税满一年以上的独立法人企业;
2、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且近两年平均增长率不低于30%;
3、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当年营业收入的60%以上;
4、取得政府通信管理部门颁发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且正常年检。
第八条 小企业技术创新支持。对从事生物、新能源、新材料、互联网和电子商务、新一代信息技术、节能减排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研发、生产及科技服务的小型或微型科技企业,通过评审给予“小企业技术创新支持”。支持额度不超过50万元。申请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福田区注册以及纳税满一年以上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企业;
(二)上一年度企业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以下;
(三) 至少拥有1项与所申请支持项目相关的知识产权(含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软件产品登记证)。
第九条 科技创新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支持。
(一)区政府通过与国家部委及其所属研究院所共同出资联合举办事业单位的模式,支持和吸引国家重大创新资源落户福田,具体支持方式由区政府与合作方协议约定,所需资金在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发展分项年度预算中安排。
(二)对大学、科研院所和国家部委及所属的企事业单位等在福田设立的全国性或区域性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给予每年最高300万元,最多三年的支持,支持金额不超过该平台实际总投入的20%。
(三)对区政府认定的区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给予每年最高100万元,最多两年的支持,其中对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区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最高支持金额可提高到150万。对区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支持金额不超过该平台总投入的30%。
第十条 科技园区建设及管理支持。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新建或旧厂房改造等方式,兴建战略性新兴产业专业科技园区;鼓励运行良好的专业科技园区(孵化器)管理机构。
(一)对国家、省、市认定的各类科技园区(孵化器)及区政府批准设立、挂牌的专业科技园区(孵化器),可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科技园区建设支持,用于园区环境建设、公共服务项目和园区信息化建设费用。支持比例不超过申报项目投资总额的40%。
(二)对国家、省、市认定的各类科技园区(孵化器)及区政府批准设立、挂牌的专业科技园区(孵化器)的园区管理机构,运行良好效益显著并经考核优秀的,可分等级给予奖励,每年每个园区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一条 公益性科研项目支持。对以公益性为目的,旨在推动辖区科技进步的有关经济发展、资源环境、人口健康、防灾减灾、社会保障、公共安全等领域的应用基础类自然科学研究项目和软科学研究项目,通过评审给予“公益性科研项目支持”,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申请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福田辖区注册或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企业单位;由区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委托的,以福田经济和社会发展问题为研究内容的软科学研究课题,其项目申请单位可以不受注册地在福田区的限制;
(二)具备开展项目研究所必需的客观条件和管理制度;有开展项目研究所必须的研发队伍,项目负责人是技术骨干;
(三)为项目顺利开展提供必要的工作便利和配套经费等支撑条件。
第二节 核准制项目
第十二条 科技计划配套支持。对在上一年度列入国家及广东省科技、企业信息化及高新技术产业化计划并获得无偿支持的企业给予“科技计划配套支持”。凡申请企业必须在福田区注册以及纳税满一年以上。配套支持标准为国家及广东省支持经费的50%,且不超过30万元;同一企业有多个项目列入计划的,配套资金合计不超过50万元。已获得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发展分项支持的项目,或申请单位的同一项目被列入国家或省多项科技计划的,不得重复申请。
配套支持的计划为: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广东省重大科技专项、省部产学研合作专项,以及其他区政府认为应予配套的计划。
第十三条 科技园区企业房租支持。支持对象为注册在福田并入驻在福田区的深圳市特色工业园、经区政府批准设立挂牌的专业科技产业园的科技企业、技术服务类企业、创意设计企业、工业设计企业,以及为所在科技园区(孵化器)提供公共配套服务的企业。
“园区企业房租支持”按孵化类企业、聚集类企业、留学生创业企业、商务秘书企业和为科技园区(孵化器)提供公共配套服务的企业分类安排。同一企业同一年度最多只能申请享受其中一类房租支持。企业若在申请支持前已经迁出科技园区,但目前注册地仍在福田辖区内,可申报其入驻期间的房租支持。
(一)入园前注册时间不满24个月,且入园不超过36个月的科技企业可以申请孵化类企业支持。孵化类企业支持最多三年,第一年20元/平方米/月、第二年15元/平方米/月,第三年10元/平方米/月,支持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二)经国家或深圳市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互联网企业等科技类企业可以申请聚集类企业支持。聚集类企业根据其在福田的纳税总额,按比例给予支持。支持比例由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发展分项年度预算总量控制,最高不超过其在福田区纳税的10%,且不超过企业交纳的租金总额。
(三)留学归国人员在福田区创办科技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且留学归国人员出资(含技术入股)不少于30万元或持有公司股份超过15%的,入驻区政府支持的科技园区或孵化器的给予其办公场地两年期全额房租支持,支持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
(四)对参加中国(深圳)创新创业大赛(由深圳市政府主办)获奖的个人或团队在福田区创办的企业,优先入驻区政府支持的科技园区或孵化器,两年内给予其不超过200平方米办公场地的全额房租支持,第三年给予50%的房租支持。若企业在园区外租房的,支持标准为落户后前两年每年12万元,第三年减半6万元,且不超过企业当年交纳的租金总额。
(五)商务秘书企业是指为电子商务企业提供注册托管服务及其他配套商务秘书服务的企业。对于入驻区政府支持的科技园区或孵化器的商务秘书企业,两年内给予其不超过50平方米办公场地的全额房租支持,第三年给予50%的房租支持。
(六)对为科技园区(孵化器)提供公共配套服务的企业,给予其设立在园区内的经营场所20元/平方米/月的支持,支持期最长三年,每年支持金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十四条 科技奖励配套支持
(一)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省、市科技技术奖的企业和个人给予配套奖励,奖励标准为国家、省、市发放奖金的50%,且不超过20万元。
(二)对参加中国(深圳)创新创业大赛(由深圳市政府主办)的优胜者给予“创新创业大赛配套支持”。对福田区获奖企业或落户福田的创业团队,按大赛组委会发放的奖金额度给予1∶1配套支持。
(三)专利奖励配套:对上一年度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和“中国专利优秀奖”的在福田区注册的企业或福田区户籍的自然人,分别给予每项获奖专利配套奖励,配套奖励额度为广东省奖励额度的50%,每项获奖专利奖励额度分别为50万元和25万元;对上一年度国家、省或市认定的在福田区注册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给予深圳市配套比例为1∶1的奖励,每家企业奖励额度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五条 知识产权专项奖励。知识产权专项奖励的对象为在福田区注册的拥有已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国外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或软件著作权的独立法人企业或具有福田区户籍的自然人。
(一)国内(包括香港、台湾、澳门)专利奖励:对上一年度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3000元;对上一年度获得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每件奖励2000元。
(二)国外发明专利、PCT国际专利申请奖励:
1、在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上一年度取得的发明专利每件一次性奖励3万元;
2、在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上一年度取得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2万元;
3、在上一年度被受理的PCT申请每件一次性奖励5000元(法人单位申请)或3000元(个人申请)。
(三)软件著作权登记费奖励:对上一年度取得软件著作权的权属人,每个软件著作权一次性奖励600元。
(四)植物新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奖励:
1、国内(包括香港、台湾、澳门)植物新品种奖励:对上一年度获得植物新品种权证书的每件奖励3000元;
2、国外植物新品种奖励: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外植物新品种权证书的每件奖励1万元;
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奖励:对上一年度获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的每件奖励2000元。
(五)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奖励:对象为在福田区注册的、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并经过年审的独立法人或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
对专利代理机构所代理的权利人为福田辖区注册企业或福田区户籍自然人的在上一年度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给予奖励,每件奖励2000元;对专利代理机构所代理的权利人为非福田辖区注册企业或非福田区户籍自然人的在上一年度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给予奖励,每件奖励500元。
第十六条 技术创新龙头企业认定支持。对由区政府上一年度认定的福田区技术创新龙头企业,给予每家企业10万元的奖励。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七条 企业按区科创局当年编制的申请指南要求提交所需资料。各项支持由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统一受理,具体受理截止日期以及申报要求以福田政府在线发布的相关通知、公告内容为准。区科创局可视当年资金规模和产业发展需要,调整申报条件和支持标准,实行公平公开、择优支持。
第十八条 限制和除外情况
(一)同一年度内,除核准制支持和标准化支持外,企业只能申请一次专项资金扶持。
(二)同一企业年度内享受专项资金扶持总额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
(三)专项资金对同一企业的扶持原则上累计不超过三年。财政贡献奖励、荣誉类奖励和文博会分会场经费支持除外。
荣誉类奖励是指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颁发授予的荣誉奖项,区政府对国家、省、市颁发、授予的荣誉类奖项的配套奖励,视同荣誉类奖励。认定奖励、落户奖励不属于荣誉类奖励。
(四)企业不得就同一事项申请两个(含)以上各分项资金支持。
第四章 审核与批准
第十九条 审批流程。核准制和评审制支持均由联席会议审定,其中:
(一)评审制。必须经区科创局调研和专家评审。区科创局初审合格,提出资金安排方案经分管区领导确认后,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提交联席会议审议。流程包括: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受理→区科创局(现场调研)评分→(财务中介机构审核)→专家评审打分→区财政局复核→区科创局形成资金安排方案→分管区领导签批→联席会议审定。
评审项目加权得分低于70分(百分制)的原则上不予支持,得分大于或等于70分的项目,参照以下比例计算支持金额:
70(含)—80分 拟支持金额≤50%×可支持最高额度
80(含)—90分 拟支持金额≤80%×可支持最高额度
90(含)—100分 拟支持金额≤100%×可支持最高额度
可支持最高额度为申请项目与本细则中规定的实际应支持金额或最高限额(就低不就高)。
(二)核准制。区科创局按照产业分项资金管理细则的有关规定核定支持金额并经分管区领导签批后,交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报联席会议审议。流程包括: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受理→区科创局核准并形成资金安排方案→分管区领导签批→联席会议审定。
第二十条 拨款程序
(一)区联席会议办公室于联席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持方案统一在福田政府在线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二)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区联席会议办公室于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将支持方案在福田政府在线上予以公告,并收集项目审批和拨款的相关资料交区财政局拨款。公示有异议的,由区科创局重审,重审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专项资金不予支持,区科创局需在证明异议属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请企业。经调查异议内容不实的,由联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签批后作为下一季度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同下一季度专项资金支持项目一起公告。
(三)区财政局根据区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供的资料和拨款申请,及时将资金拨付给企业。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获得支持的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政府支持资金进行会计核算,并定期向区科创局报送项目资金落实程度、项目进度报告、项目完成报告等相关资料,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项目支持类资金的使用实行银行监管制度。银行监督制度由区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区财政部门对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分项核算”,保证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 区审计部门负责实施专项资金使用效果绩效考评方案,并及时将考评结果反馈给区政府和区科创局。区统计部门配合区审计部门的绩效考评工作。
项目支持和累计享受政府资金支持两次(含)以上的企业是绩效考评的重点对象。
第二十五条 区科创局负责对本部门支持企业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并需收集曾支持企业受支持当年、前一年、后一年度的财务数据等资料,为审计部门绩效考评提供基础数据。
第二十六条 企业受支持两次以上,经考评绩效不明显的,本专项资金不再支持。
第二十七条 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有权对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主管部门和监察、审计、财政部门必须认真处理相关投诉,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科创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至2014年12月31日止。原《深圳市福田区科技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修订稿》(福府办〔2011〕8号)、《深圳市福田区科技发展资金扶持企业科技研发实施细则》(福府办〔2011〕9号)、《深圳市福田区科技发展资金知识产权专项资助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稿)》(福府办〔2011〕10号)、《深圳市福田区科技发展资金扶持园区(孵化器)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稿)》(福府办〔2011〕11号)、《深圳市福田区科技发展资金扶持科技创新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稿)》(福府办〔2011〕12号)、《深圳市福田区科技发展资金扶持互联网产业和电子商务实施细则(试行)》(福府办〔2011〕15号)、《深圳市福田区科技发展资金扶持公益性科研项目实施细则(2010年修订稿)》(福府办〔2010〕45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资金管理 产业发展 实施细则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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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区有关领导,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区法院、检察院,各群团组织,驻区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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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4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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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印2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