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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田区关于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11-11-15 00:00来源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福府办〔2010〕11号

  关于印发《福田区关于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处以上单位:

  现将《福田区关于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福田区关于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的实施意见

  为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率,有效地为辖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公共服务,按照区委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部署以及“阳光理政,制度唯上”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对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建设“产业高端、管理法治、服务完善、平安和谐的现代化中心城区”的发展目标,以服务群众、提高政府服务效能为重点,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合理配置社会资源,通过建立和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不断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全面提升公共服务水平。

  二、 基本原则

  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 权责一致的原则。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依据各单位、各部门事权合理确定资源分配及支出规模,确保公共管理职能的有效履行和公共服务的有效供给。

  (二) 优质高效的原则。加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论证分析,积极引进市场机制,发挥集体决策、专家评审、绩效考评、群众测评等监督激励机制的作用,有效降低行政成本,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质优、价廉、高效。

  (三) 集中采购的原则。政府购买服务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规、政策的规定,实行集中采购。

  (四) 公开透明的原则。积极探索建立对各方当事人实施政府购买服务过程的有效监督机制,保证服务对象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三、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

  政府购买服务是指政府为履行公共服务职能向社会购买用于社会大众和政府工作的服务。政府购买服务实施范围包括政府采购目录中的服务类项目以及其它必须予以满足的居民福利、企业服务、机关建设等事务的项目。

  (一) 政府购买服务的条件。

  1、现有机构编制、资源条件所限不能直接提供或实施的;

  2、工作量能够评定测算,评估指标能够确定;

  3、供应稳定,能够进行市场竞争;

  4、经费预算已经得到落实。

  (二) 政府购买服务的类型。

  1、建设工程类: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

  2、社会服务类:包括市容保洁服务、居家养老、信息采集、法律援助、劳动技能专业培训、小额应急工程服务等;

  3、劳务派遣与保安服务类:包括专业人员的派遣、劳务人员的派遣, 协管员的派遣、安保服务等;

  4、后勤支援保障类:包括公务车三定、物业管理、系统设备维护维修、公务住宿接待、会务、公务出国、印刷服务、小额装修装饰工程、租赁服务等;

  5、专业服务类:包括金融保险、会计、审计、法律等中介服务;

  6、咨询研究类:包括各类课题研究、行业标准制订、服务标准制订、管理认证等;

  7、其它类型。

  四、政府购买服务的预算和审批

  (一) 合理确定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价格。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应尽量实行“以事定费”。能够计算工作量的普通服务项目依据各类市场标准进行计价。按照“用人不养人”的原则,劳务派遣项目各类人员分别按照区协管员、雇员工资福利标准计价。属于核定员额劳务派遣人员(包括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使用的各类协管员、因承担阶段性任务及专项任务而使用的临聘人员)的工作任务转为普通服务项目的,应根据转项的工作量相应核减劳务派遣员额。

  (二)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年度预算安排的审批。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购单位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应将政府采购项目明细编入政府采购预算中,预算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新增重大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在申报预算时必须提供专业机构出具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区财政局对全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进行汇总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三)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预算调整的审批。

  政府购买服务预算执行过程中涉及预算的调整、变更、追加事项,按以下程序审批:

  1、预算调增金额30万元以下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或30万元以下的新增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未纳入预算),由购买服务的单位报经分管区领导批准后,再按现行制度和程序[注]申报项目预算调整(追加)、项目建设和项目采购;

  2、预算调增金额30万元以上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或30万元以上的新增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未纳入预算),由政府主管部门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进行评审论证并报请区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再按现行制度和程序申报项目预算调整(追加)、项目建设和项目采购。

  3、500万元以上新增重大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未纳入预算,不含应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政府主管部门必须委托专业机构或聘请专家组对新增重大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形成报告,明确项目是否应当实施以及项目的供求、规模、标准、效益、实现方式、参考价格等事项。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由政府主管部门提出购买服务项目,编制相应预算,报区政府审批,再按现行制度和程序申报项目预算调整(追加)、项目建设和项目采购。

  (四) 政府购买应急服务项目的审批。

  属于《深圳市政府应急项目政府采购管理规定》(深府办〔2007〕9号)的应急项目情形、经市政府或区政府认定为应急项目需要购买服务的,由区政府通过“一事一议”的办法进行审批。

  依据《深圳市政府应急项目政府采购管理规定》,应急项目包括以下情形:

  1、已列入年度计划,完工、交付使用时间与计划批复时间间隔不超过6个月,且按正常程序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项目;

  2、因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需紧急采购的项目;

  3、未列入年度计划,因发生不可预见的急需或者突发事件,不宜采用招标方式,且临时追加并需要紧急采购的政府重点项目。

  五、政府购买服务的经费使用

  年度预算已安排经费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实施单位按照预算安排经费支出;未纳入预算的、应急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原则由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实施单位在部门预算中调剂解决项目经费,若确需增加经费预算的,按照《福田区部门预算准则(修订)》(福府[2009]117号)关于中期调整的相关规定,向区财政局提出申请。

  六、政府采购预算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发布制度

  (一) 政府部门采购预算由区财政局负责编制、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由区发改局负责编制,并于区人大通过年度预算后由区政府办公室依据有关制度以新闻发布形式向社会公开发布。政府部门采购预算和政府投资项目预算公开发布的内容包括:预算总额、项目总数、各种类项目及预算金额等。

  (二)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采购信息由政府采购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向社会公开发布。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公开发布的内容包括:项目名称、用途、数量、基本技术指标、服务期限、采购人、招标机构等。

  七、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采购

  (一) 采购方式及审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采购以公开招标为主,对符合法律、规章相关条件的特殊事项,由区政府主管部门审核确定可以实行非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社会服务类、劳务派遣与保安服务类、后勤支援保障类、专业服务类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根据项目特点、供求状况等实行定点采购或预选供应商制度。建设工程类项目按《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深府[2008]86号)执行。

  (二) 简化采购程序。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履行集中采购程序时区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代理机构尽可能在采购制度许可范围内简化采购程序、缩短采购周期。

  (三) 规范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区采购中心组织法律专家和行业专家,研究制订完善各种类政府购买服务的通用招标条款和合同范本,合理设定政府购买服务的招投标条件和合同条款。劳务派遣项目必须在合同中明确派遣人员、派遣单位、使用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八、履约检查和绩效评估

  (一) 实行检查评估制度。凡有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不包括建筑工程类)的单位在服务项目结束后,须组织力量进行履约检查、评估,形成检查或评估报告,检查或评估的结果作为履约保证金处置及项目余款支付的依据。重大项目要组成有监察、财政、人事、审计、采购中心等部门和有关专家参加的项目评估委员会,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二) 加强监管。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监督主体,须定期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质量、效果进行监管,建立引入社会中介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进行跟踪、评定的工作机制。

  九、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福田区政府购买服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分管财政、政府采购的副区长担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区监察局、人事局、财政局、审计局、发改局、贸工局、采购中心。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研究部署年度及阶段性工作目标及任务,协调解决有关重要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办公室主任由领导小组成员、区财政局领导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工作,包括组织协调,分解任务,指导工作,反馈信息等。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科级干部作为联络员,负责日常联络和信息沟通。

  十、加强部门工作协调

  各相关政府主管部门作为购买服务的具体承办者,要对本部门、本行业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项目进行调研,测算成本,明确服务标准,研究购买服务的实施方案及细则。区财政局要根据财力状况和年度预算统筹安排资金,将政府购买服务所需经费纳入部门预算,并按照服务项目的进度拨付资金,保证资金足额、按时拨付。区监察局要加大行政监察执法力度,坚决杜绝违规操作,确保政府购买服务工作顺利实施。区审计局要对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安排、管理、支付、使用、效率等方面进行审计监督,提出改进建议,促进服务质量的提高。

  十一、加强督促检查

  区政府购买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做好区各有关部门落实《意见》的督促检查,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注〕现行制度和程序主要包括:

  1、关于印发《福田区部门预算准则(修订)》的通知(福府[2009]17号);

  2、关于印发《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设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福府[2009]91号);

  3、关于印发《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申报规定(暂行)》的通知

  (福府[2008]127号);

  4、关于印发《福田区政府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福府[2004]13号)。

  主题词:购买服务△ 实施意见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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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抄送:区有关领导,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区法院、检察院,各群团组织,驻区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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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3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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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印3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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