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办案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10-11-09 00:00来源 : 福田区
各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区资产经营公司:
《深圳市福田区办案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四月十四日
深圳市福田区办案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办案经费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资金的专款专用,根据有关政策,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案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办案经费的含义和使用范围
办案经费是指为办理案件所需的费用,具体包括:
(一) 侦缉调查费,包括侦破、调研、审理案件的差旅费、邮电费、现场勘查费、办案专业会议费;
(二) 办案专用车、船的燃料费和修理费;
(三) 罚没或扣留物资的运输费和仓储费;
(四) 案件告发人接待费、奖励费和协助破案单位的奖励费;
(五) 其它办案开支,包括办案宣传费、资料印刷费和技术鉴定费,以及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办案费用等;
(六) 办案人员奖励经费及慰问周边单位经费。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指办案经费管理的单位是指业务经费没有列入我区部门预算,而其执法产生的罚没收入和反走私收入上缴我区财政的单位。主要指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福田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福田分局、市运输局机动车服务市场管理分局、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地政和监察分局、市烟草专卖局福田分局等,以及由区委政法委打击走私工作办公室(下称打私办)组织联合办案的辖区有关单位。
第四条 纳入我区部门预算单位办案经费的管理
列入我区部门预算的单位,其办案经费的申请、审核、使用、管理和监督等按福财(1998)24号《福田区财政预算拨款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条 办案经费的安排
财政部门根据上述单位年度罚没和反走私工作情况安排办案经费,把办案经费列入年度预算支出计划。
第六条 办案经费的申请程序
由各执法单位自行组织打击违法经济行为产生的罚没收入,或由打私办组织辖区有关单位打击走私行动产生的罚没收入,已经上缴国库的,可以由各执法单位和打私办向区政府提出拨付办案经费的申请,申请可定期或不定期,但一般不能跨年度申请。
有关执法单位申请报告经分管区领导同意后,向区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报告需详细列明经费使用范围,并送区委区政府办公室登记,交由财政部门审核。
第七条 办案经费的审核
财政部门根据各单位提出的业务内容、开支项目和办案量进行审核。办案量是指当期入库的罚没款(含物资变卖)收入数,按照办案量计算的办案经费,原则上控制在执法单位罚没款入库数的50%以内。
第八条 办案经费的审批程序
财政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后,报分管财政的副区长审批。
第九条 办案经费的使用和核算
办案单位对区财政拨入的办案经费须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范围开支,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开支和人员工资,严禁用于发放奖金和个人福利。办案经费须单独核算,并按相关业务设置明细核算,并每半年向区政府报告办案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十条 办案经费的监督检查
区财政部门将不定期对执法单位的办案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以确保办案经费专款专用。办案经费的使用还要接受审计和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财政 办案经费 管理办法 通知
抄送:区有关领导、有关单位。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办文科
2005年4月14日印发
(共印11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