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田区行政执法没收物品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10-11-09 00:00来源 : 深圳市福田区财政局(国资局、集体资产管理局)
各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区资产经营公司:《福田区行政执法没收物品处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七月十四日
福田区行政执法没收物品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行政执法中没收物品的处理,加强对没收物品处理收入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物处理实行公开拍卖的通知》、《广东省罚没财物管理条例》、《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没收物品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和《广东省行政执法没收物品处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区行政执法部门(含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下同)行政执法中没收物品的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没收物品,是指本区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中依法没收的物品和追缴的赃物。
第四条 区财政局是没收物品处理的管理监督机关,负责管理监督本区行政执法部门没收物品的拍卖、销毁、没收物品处理收入的入库等有关工作,并签署相关的记录和报告。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负责没收物品的价格鉴定管理工作。各执法部门应积极配合财政局按规定做好没收物品管理。
第五条 本区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的物品,必须按规定交财政局,区财政局内设区政府公物仓,对依法没收的物品进行管理。
第六条 区财政局会同执法单位做好没收物品的清点、登记、入库手续,办理移交接受手续。
第七条 区财政局根据执法单位对没收物品的裁决意见,对需要拍卖的物品,按规定委托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评估。
第八条 对已评估的没收物品,由区财政局按规定委托拍卖行进行公开拍卖。
第九条 拍卖时区财政局、执法单位要分别派员到场监督,并在《罚没物资现场拍卖情况表》上签名。对未能拍卖出的物品应写出调价报告,经审核同意后按程序再行拍卖。
第十条 拍卖成交后,拍卖行需将拍卖款汇至区财政局指定的账户,才能凭发票、成交确认书并经仓库、拍卖行和买受人三方共同核点货物后出库,仓库验留发票。
第十一条 对易燃易爆、易腐易烂及价值较低不便于入库管理的没收物品,由区财政局经办人员及科室提出意见后,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审批表见附件),再按有关程序办理简易拍卖。
第十二条 拍卖行的选定,以体现公平为原则,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对擅自处理没收物品的,除按《广东省罚没财物管理条例》(省政府1997年第33号令修改)第三十二条规定处罚外,区财政局还将扣减其部分经费。
第十四条 区财政局对行政执法没收物品的处理接受社会、监察部门及各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福田区没收物品简易拍卖审批表
主题词:行政执法 没收物品 暂行办法 通知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市财政局,区有关领导,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办、政协办, 区法院、检察院, 各群团组织,驻区各有关单位。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办文科
2004年8月2日印发
(共印11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