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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财政资金使用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10-09-20 00:00来源 : 深圳市福田区财政局(国资局、集体资产管理局)

各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深圳市福田区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

  1998年5月19日

  深圳市福田区财政资金使用管理规定

  为加强我区财政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公开性,防止财政资金失控,保证资金合理使用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区属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坚持依法理财,建立和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本部门、本单位的经费预算,合理安排使用经费。

  第二条  全区财政预算草案编制和财政预算执行的具体工作,由区财政局负责。

  第三条  编制年度预算时应按可支配财力的3%左右留足预备费,以应付新的政策性开支和其它特殊开支。

  第四条  年度财政预算经区人大审议通过后,无特殊情况,一般不追加财政拨款。对于计划内拨款,各有关单位必须及时向区财政局报送用款计划,由区财政局根据年度预算,按支出计划和时间进度拨付预  算使用款项。

  第五条   对于政策性增编增支,可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规定,在不突破年度预算的前提下追加拨款。

  第六条  预算内专项资金按照切块管理的原则,由区财政局内设职能科室归口管理;预算外资金必须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第七条   财政周转资金、科技三项费用、企业挖潜改造资金、国有资产收益、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入、计划生育事业费、扶贫基金、教育基金、社会治安基金、三防资金等专项资金,必须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使用单位须先列出资金使用事项,经分管区领导同意,提出拨款(借款)申请,报区政府办公室登记并转财政局等受理部门,由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联合调查提出具体意见,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1、财政周转资金由财政局负责审核;

  2、科技三项费用由科技局、统计局、财政局负责审核;

  3、企业挖潜改造资金、国有资产收益由国资局、经贸局、财政局负责审核;

  4、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入由建设局、旧村改造办、财政局负责审核;

  5、计划生育事业费由计生办、财政局负责审核;

  6、扶贫基金由财政局负责审核;

  7、教育基金由教育局、财政局负责审核;

  8、社会治安基金由综治办、公安局、财政局负责审核;

  9、三防资金由农办、财政局负责审核。

  以上经费的使用,由牵头单位负责制定实施细则报区政府审批。

  第八条   政府基建投资资金(含年度财政超收的切块基建部分)的使用,由统计局根据年度财政预算规定的额度,做出使用计划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然后由统计局根据项目进度提出用款意见送财政局,财政局审核后直接拨款。

  第九条  教育费附加的使用,由各中小学校向教育局提出申请,由教育局会同财政局审批,并向区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在教育经费中办学效益奖资金的使用,由教育局提出申请送区政府办公室登记并转区财政局审核,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报市教育局和市计划局审定。

  第十一条  罚没收入必须坚持收支两条线的原则管理,罚没收入必须金额上交区财政。执法单位因办案和购置装备需要经费,须向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经财政局审核、财政局长签署意见后,由财政局直接核拨。

  第十二条  住房基金、诉讼费须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在财政部门的监督下分别由住宅局、法院自行使用。

  第十三条  年度财政超收部分的支出安排,由区财政局根据区发展计划要求和各部门、各单位实际情况作出计划报区政府。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报区委同意、送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由区财政局具体执行。

  第十四条   超年度计划支出、专项经费使用和预备费的使用,用款单位须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区领导同意,报区政府办公室登记并转财政局,由财政局调查核实,按以下程序审批:

  1、5万元以下由财政局长直接审批。

  2、超过5万元、10万元以下的,由财政局核准后,报分管财政副区长审批。

  3、超过10万元、30万元以下的,由财政局、分管财政副区长分别提出意见,再报区长审批。

  4、超过30万元的,必须由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5、超过200万元的资金使用,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报区委决定。

  第十五条   职能部门以下单位如提出经费使用申请,须由主管部门统一向区政府提出,然后按以上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财政局、审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财政资金的使用进行跟踪管理。每季度由财政局将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向区政府进行一次汇报。

  第十七条  本规定所指的单位、部门包括全额拨款行政、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和申请专项经费的企业。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过去区政府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主题词:印发 财政资金 暂行规定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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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抄 送:市政府办公厅,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领导成员,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办、政协办,区法院、检察院,区各人民团体,各区属公司,各股份合作公司,各基层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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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1998年5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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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印1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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