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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田区机关事业单位汽车配备管理规定》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10-09-20 00:00来源 :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厅字[1999]5号) 和省市有关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精神,为加我区机关事业单位汽车配备的管理工作,结合实际,特制定福田区机关事业单位汽车配备管理规定:

  一、本规定的适用范围为: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包括党政机关、群众团体、街道办事处、区属事业单位;车辆种类包括一切公务用车。

  二、机关事业单位的公务用轿车应配备排气量2.0升(含2.0升)以下,价格在25万元以内的国产汽车,其他公务用车应配备价格在30万元以内的国产汽车。

  三、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配备数量定额与其机构编制、职能等因素挂钩,具体标准为:

  1、党政机关(不含公安机关)、群众团体,编制在10人以下的可配l辆车,11—18人可配2辆车,19—28人可配3辆车,29—40人可配4辆车,41人以上的可按平均10人以上(含10人)配1辆车的比例配备。

  2、街道办事处可按平均7人以上(含7人)配1辆车的比例配车。

  3、公安.机关公务用车配备可参照深圳市公安局的机动车辆装备标准执行。

  4、学校、幼儿园、医院、环卫系统等事业单位编制150人以下的可配l辆车,151—300人可配2辆车,301—450人可配3辆车,451人以上的可配4辆车。

  以上车辆包括小汽车和人货车。对原有已购车辆超过以上标准的,由原单位继续使用,直至报废为止,超编车辆不允许更新购置。

  四、为切实加强我区机关事业单位车辆配备管理工作,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区车辆购置审批领导小组,负责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辆配备购置的审批。

  各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必须严格按照标准执行并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单位申请购买或更新公务用车的审批程序为:

  1、申请购车单位填写购车申请表(在区财政局拿表),基层单位需报主管部门审批。

  2、财政部门对申请单位的人员编制,可配备车辆 数,实际己配备车辆数进行审核。

  3、区党廉办对需配车的档次进行审核。

  4、报车辆购置审批领导小组审批。

  五、按以上程序申报的资料,由各审核机构内部传递,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定编手续,定编后方可购车。购车款需财政专项列支的要求按区财政资金审批程序专项请示。购车资金来源无论是财政拨款还是自筹资金,都必须按本规定程序办理。凡未按程序办理报批手续,擅自购买汽车的,或为逃避车辆定编管理,公车挂私牌的,一律按违反车辆配备管理规定予以没收,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六、对车辆购置的申请,原则上两个月集中研究一次。

  七、区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的汽车配备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中共福田区委办公室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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