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田区社区工作站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10-09-20 00:00来源 :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福田区社区工作站财务管理制度》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福田区社区工作站财务管理制度
为加强福田区社区工作站财务管理制度建设,进一步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严肃财经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结合我区社区工作站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经费的使用及管理:
(一)预算资金,即区财政部门预算安排的各项经费。
(二)专项资金,即区财政部门拨入的专项业务经费。
(三)其他收入,即利息收入。
第二条 本制度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三条 各项正常经费纳入部门年度预算,由区财政局统一按进度给予拨付,原则上各职能部门不得私自下拨专项业务经费给社区工作站。
第四条 社区工作站的一切财务活动,由社区工作站负责人负责。各项财务支出,必须严格按国家、省、市及区制定的有关财务管理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执行。
第五条 财会人员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正、副站长不能兼任。
第六条 经区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应按有关规定设立一个基本银行账户,对违规私立储蓄存折的行为,将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能改变用途,涉及需进行采购的项目,须按区相关规定报街道办事处汇总后,进行集中采购。
第八条 经费开支应当按照预算,遵照量入为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除正常补贴外,不得自立名目滥发钱物。
第九条 严格执行“账款分离、日清月结、收支审批、定期审计”制度。经费开支单据必须是正规票据(即税务部门印制的发票和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须注明用途,并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名。
第十条 明确经费支出审批权限。500元(含500元)以内的经费开支由站长负责审批;500元以上的经费开支由正、副站长集体讨论后,由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负责审批。财务人员对不按以上审批权限执行的行为,有权拒绝支付或报销,必要时可向街道办事处或区财政部门反映。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现金使用管理规定,单笔支出超过1000元(含1000元)必须使用银行转账支票,出纳人员必须严格控制现金库存限额,严禁“白条”抵库。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账目管理,按规定办理各项收入、支出结算业务,保证做到银行账与现金日记账相符,账面与库存相符。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和物资登记及保管制度,严格执行《福田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社区工作站办公用房原则上不予出租,确有需要出租的,必须报区财政局备案。其租金收入须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管理,对收入不入账行为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财务公开,按月公布财务收支情况,接受区财政、审计及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凡违反以上规定的行为和个人,将按相关条例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制度有抵触的,均以本制度为准。
主题词:财务管理 社区工作 制度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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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区有关领导、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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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7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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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印15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