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10-09-20 00:00来源 :
各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处以上单位、区资产经营公司:
现将《深圳市福田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年二月八日
深圳市福田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福田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的议事、决策程序。确保区国资委统一、高效、权威、科学地进行决策和行使国有资产的宏观管理职能,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及参照《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国资委是在福田区委、区政府领导下,行使国有资产管理职能的决策和领导机构。
第三条 区国资委主任由区长兼任,常务副主任由一名区委常委兼任,副主任由主管国资、经贸的副区长和主管财政、审计的副区长兼任。
第四条 区国资委其他委员由协助区长分管国土、建设住宅的区长助理和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建设住宅局、区物业管理办公室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具体人员由区委、区政府任命。
第五条 区国资委对全区国有资产管理中的重大事项,采用会议审议和传阅审议两种形式进行。
会议审议是区国资委的主要议事形式。区国资委会议因故不能举行时,对全区国有资产管理中紧迫的重大事项.可以采用传阅审议方式进行。
第六条 区国资委会议分为例会、临时会议和主任会议。
第七条 区国资委例会每年召开三次,分别干当年3月、6月和11月举行。
第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区国资委厦举行临时会议;
(一)区国资委主任、副主任提议举行;
(二)经四分之一以上区国资委委员联名提议举行;
(三)区国资办提议,并经区国资委主任、副主任同意举行。
第九条 区国资委会议由区国资委主任主持,区国资委主任不能出席会议时委托常务副主任主持。
第十条 区国资委会议需有半数以上的国资委委员出席才能举行。
第十一条 区国资委会议议程由区国资委主任、常务副主任确定。
会议议程确定后,区国资办应将会议通知及有关资料于开会前三天送达区国资委委员。
第十二条 区国资委举行会议时,区国资委委员除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外,应当按时出席会议。
第十三条 区国资委审议或决策的重大事项包括:
(一)区国资办根据法律、法规、有关政策及我区具体情况拟定的法规、规章、制度;
(二)涉及区国有资产管理全局性的重大改革方案;
(三)区属经营性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资源性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
(四)区国资办编制的国有资产收益预算和决算草案;
(五)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董事局提出的公司长期发展规划;
(六)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董事局提出的公司年度工作报告、收益使用计划和年度经营计划;
(七)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监事会提交的公司年度工作报告和下年度监督计划;
(八)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九)对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董事局主席和监事会主席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方面履行职责情况考核后的奖惩方案;
(十)对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违法行为的处罚;
(十一)产权转让涉及到资产经营公司以外的以及转让给外商或私人的,按照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的有关程序应报区国资委审批的方案;
(十二)其他国有资产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当涉及到区国有资产管理的专门事项。区国资委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由区国资委主任、副主任参加的主任会议。经区国资委主任授权。常务副主任可主持召开主任会议。
第十五条 采用传阅方式审议时,区国资委委员应用文 字表示明确意见,区国资办负责收集汇总国资委委员的审议 意见,报国资委副主任或主任审定。
第十六条 区国资委委员在区国资办送达审议事项及有关资料后,应及时将审议意见返回区国资办,上报国资委。
第十七条 区国资委就审议事项需作出决议的,应由出 席区国资委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 区国资委决议的表决采用记名方式,表决结 果由区国资办整理,由区国资委主任签发。
第十九条 区国资委决议由区国资办送发政府有关部门及两家资产经营公司,并负责督促贯彻落实。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区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印发 国资委 议事规则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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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区五套班子领导,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办、政协办,区法院、
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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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1999年2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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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印1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