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田区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和验收管理办法》解读
信息提供日期 : 2018-11-12 00:00来源 :
一、《福田区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和验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起草背景是什么?
答:《福田区政府采购合同履约监督理办法》(福财[2015]8号,)是由区财政局和区采购中心于2015年2月15日联合印发,有效期三年。由于该办法有效期已届满,且已不完全适应现行法规及实际监管的需要,区财政局和区采购中心起草了《福田区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和验收管理办法》。
二、《福田区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和验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起草依据是什么?
答:起草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
三、采购合同公开时间要求和公开内容的例外情形是什么?
答: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福田政府采购业务平台上公开。但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此外,在公开政府采购合同时,应当先对属于个人隐私的部分内容进行屏蔽处理,或者征得权利人同意。采用预选采购模式招标采购的项目,只需对合同框架协议(不包括框架协议项下的具体合同)进行备案。在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平台招标的项目、无需由市政府采购中心签发中标通知书的预选采购项目(含电商供货),以及自行采购项目,无需办理备案手续。
四、政府采购合同是否可以变更、中止或者终止?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同时,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在政府采购合同方面,合同法是普通法,政府采购法是特别法。根据立法法的相关规定,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因此,对政府采购合同的法律适用,政府采购法有特别规定的,应当适用政府采购法。
五、政府采购分包合同的具体如何操作?
答:采购人同意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应在采购文件载明。中标、成交供应商与投标文件和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分包供应商签订分包合同。中标、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承担全部责任,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六、优于合同标准情形如何处理?
答:履约验收的结果与采购合同约定的内容不完全符合,经验收小组确认,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比合同约定内容提高了使用功能和标准或属于技术更新换代产品,在不影响整个项目的运行质量、功能以及合同金额不提高的前提下,可以验收通过。
七、未按合同履约情况的处理方式是什么?
答:供应商未按照合同约定履约的,采购人应向供应商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期满后仍不合格的,采购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追究供应商的违约责任;情节严重或者供应商拒不整改的,采购人应当向区财政局书面报告。
采购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约的,供应商应书面通知采购人履约,催促无效的,供应商可向区财政部门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