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绿化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树木,应当纳入古树名木保护范围,予以特别保护:
一、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
二、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
三、树种特别珍贵和稀有的;
四、具有重要科研价值的。
其他树木树龄在八十年以上的,纳入古树名木后备资源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