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4号)文件要求:党员已经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及时转移到所在单位党组织;工作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按照就近就便原则,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工作单位所在地街道、社区党组织。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居住地的街道、社区党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