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会员10人以上或者有职工25人以上,应当自设立或者登记之日起六个月内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 会员不足10人或者职工不足25人的也可以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或者与其他企业建立联合基层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