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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水价改革方案解读

信息提供日期 : 2017-07-31 00:00来源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一、《深圳市水价改革实施方案》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推进水、电、气等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和六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价格改革的重点领域。按照国家和省的部署,我市从2014年起先后开展了电价改革和气价改革,并取得了积极成效。水价改革是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国家和省相继出台了《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2676号)、《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5〕847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东深供水工程东莞-深圳沿线价格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6〕2661号)等系列文件,要求推进水价改革,进一步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原水价格,完善居民阶梯水价制度,简化水价分类,实行差别水价政策等。我市水资源紧缺,80%的原水需从市外引进,随着人口的增加和经济的发展,用水需求将越来越大,有必要进一步深化水价改革,更好地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节约用水,引导水资源合理配置。为此,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水务局经调查研究、成本监审、价格听证、专家咨询论证、合法性审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法定定价程序,形成了《深圳市水价改革实施方案》,并报经市政府同意后予以印发实施。

  二、《深圳市水价改革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深圳市水价改革实施方案》包括总体目标、基本原则和改革措施三部分内容。总体目标:进一步深化水价改革,建立充分体现我市水资源紧缺状况,以节水和合理配置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率、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推动绿色低碳发展为核心的水价政策体系。基本原则:保障基本生活需求与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相结合;补偿成本与优质优价相结合;稳定价格和动态调整相结合;强化监管与鼓励创新相结合。改革措施:完善阶梯水价制度,拉大各阶梯价差,更好地发挥价格杠杆促进节约用水的作用;积极利用水价政策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促进节水和公平负担”的原则,简化用水分类;通过价格政策,推动减少供水中间环节;统一全市水价政策,促进公平负担和公共服务均等化;引导供水企业提升水质,实现优质优价;合理调整水价,保障供水行业可持续发展。将我市原水价格统一调整到1.06元/立方米,自来水综合价格统一调整到3.449元/立方米;完善水价调节机制,设立自来水价格平衡账户;建立自来水价格与原水价格联动机制,及时理顺上下游水价关系;确保公共财政对防洪等公益性项目的投入,保障供水安全。

  三、《深圳市水价改革实施方案》有哪些亮点?

  一是通过优质优价、设立自来水价格平衡账户和建立自来水价格与原水价格联动机制等措施,进一步完善了水价形成机制,促进了供水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二是通过统一全市原水价格和自来水基准价格、简化水价分类、推动减少供水中间环节和确保公共财政对供水事业的投入等措施,促进了用户公平负担和公共服务均等化。三是通过完善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制度、全面实施单位用水超计划加价制度和实行差别水价政策等措施,更好地发挥了价格杠杆促进节约用水、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的作用。

  四、为什么要拉大居民生活用水各阶梯价差?

  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目的是在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的前提下,运用价格杠杆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促进节约用水。我市是全国最早实施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城市,原来的一、二、三级阶梯水价比例关系为1:1.5:2,阶梯价差偏小。为更好地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2676号)的要求,这次水价改革实施方案在保持各阶梯用水量不变的情况下,将各阶梯水价比例关系拉大到1:1.5:3。

  五、为什么要实行差别水价政策

  实行差别水价政策的目的是运用价格杠杆倒逼企业转型升级,推动绿色低碳发展。《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发〔2016〕16号)要求“加快推进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2017年年底前设市城市基本落实淘汰类、限制类企业用水高额累进加价政策”。为此,这次水价改革实施方案在我市原来已对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桑拿、外轮、洗车等特种行业用水实行差别水价政策,对原特区内单位用户实施超计划加价制度的基础上,提出进一步在全市范围实施单位用户超计划加价制度,并对特种行业用水外的其它淘汰类和限制类行业用水实行差别水价政策。

  六、为什么要建立自来水价格与原水价格联动机制?

  原水是自来水的主要原材料,目前,我市自来水企业主要使用东深供水工程、东江水源工程和本地不联网水库三大类原水,用水结构和价格各有差异。原水价格的变动直接影响到自来水企业经营成本,是自来水企业自身无法控制的。而原水价格受水资源费的影响,水资源费标准及东深供水工程水价均由省制定,我市无法控制。由于现行自来水价格调整程序较复杂,自来水价格调整时间往往滞后于原水价格实施时间,导致供水上下游价格矛盾,亟需解决。为此,按照《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关于建立上下游价格调整联动机制的精神,这次水价改革实施方案提出建立我市自来水价格与原水价格联动机制,确定了联动公式与操作规程,简化了定价程序,有利于及时理顺上下游水价,促进供水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七、为什么要设立自来水价格平衡账户?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规定供水企业的净资产收益率应为6%-8%。参照国家发改委在深圳输配电价改革方案中设立电价平衡账户的做法,这次水价改革实施方案提出设立深圳市自来水价格平衡账户,供水企业超过供水净资产收益率8%部分的收益进入平衡账户,低于6%时,则可申请使用平衡账户资金弥补,只有平衡账户盈亏超过当年核定的全市供水企业净资产的3%时,才启动调整自来水价格。因此,设立自来水价格平衡账户的目的是调控水价及自来水经营企业的利润水平,既避免水价的频繁调整,又防止供水企业获得超额利润,保障供水企业可持续发展。

  八、为什么要调整水价?

  这次水价改革调整水价(包括原水价格和自来水价格)的主要原因是弥补增加的供水成本,以确保提升供水质量和服务水平,促进供水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一方面,省调整了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东深供水工程东莞—深圳沿线供水价格,增加了我市供水成本。自2015年12月31日起,我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从0.12元/立方米提高到0.2元/立方米,提高0.08元/立方米;自2016年8月1日起,省调整东深供水工程东莞—深圳沿线供水价格,其中,供深圳水库的价格从0.945元/立方米提高到1.07元/立方米,提高0.125元/立方米。另一方面,我市现行水价是2011年制定的,6年来,为提高我市供水安全保障能力,提升供水水质和服务水平,市、区财政和供水企业均加大了投入。如在原水方面,公明供水调蓄工程、清林径引水调蓄工程、松子坑水库和铁岗水库扩建工程等陆续建成投入作用,增加了供水运行维护成本;在自来水方面,水厂升级改造、村级水厂接收、推进优质饮用水入户工程及抄表到户工程等,增加了供水企业生产经营成本。经测算,我市原水供水成本约1.13元/立方米。为降低自来水价格上涨压力,在综合考虑补偿运行维护成本和财政投入等因素后,这次水价改革将我市原水价格统一调整为1.06元/立方米,涨幅约15.04%。同时,在综合考虑原水价格上涨、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增加、合理利润水平和财政投入等因素后,将我市自来水综合价格统一调整至3.449元/立方米,涨幅约14.81%。

  九、这次水价改革对居民生活用水影响大吗?

  为降低水价改革对居民生活用水的影响,这次水价改革继续将居民用水超基价水费收入和单位用户超计划加价水费收入的50%用于降低居民水价的涨幅。经测算,水价调整后,第一阶梯居民水价上调0.37元/立方米(上调幅度16.09%),约90%家庭月均水费支出只增加7.4元,年支出占可支配收入比重约为0.71%;第二阶梯居民水价上调0.56元/立方米(上调幅度16.23%),约7%家庭月均水费支出增加约11.5元,年支出占可支配收入比重约为1.10%;第三阶梯居民水价上调3.41元/立方米(上调幅度74.13%),约3%家庭月均水费支出增加约46.7元,年支出占可支配收入比重约为2.28%。由此可见,这次水价改革对居民生活用水费用影响较小。

  此外,为确保低收入群众生活不因水价改革受到大的影响,这次水价改革继续对享受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和持有市民政局核发的《深圳市优抚对象优待证》的优抚人员家庭减免收费水量12立方米/户·月。

  十、这次水价改革对企业用水成本影响大吗?

  经测算,按我市万元工业产值用水量约为1.64立方米计,本次工业用水价格上调0.42元/立方米,万元工业产值中水费支出只增加0.69元。我们选取了70家我市百强工业企业进行分析,本次水价调整后,增加的水费支出占其产值的比例在0.00016%- 0.06672%之间。由此可见,此次水价调整对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影响较小。

  十一、这次水价改革对规范供水中间层水价行为有什么措施吗?

  此次水价改革明确在抄表到户实现之前,暂时保留对居民类自来水中间层的趸售价格政策,即:各自来水经营企业按政府规定的零售水价基准价扣减8%向自来水中间层计收,自来水中间层则统一按政府规定的零售水价向终端用户计收,不得另行收取加压等其他费用。为推进抄表到户工作,此次水价改革提出实施了优质饮用水入户工程和原特区外社区供水管网改造工程的居民类自来水中间层以及其它符合抄表到户条件的居民类自来水中间层应及时移交至自来水经营企业抄表到户,不再享受趸售价格政策。

  十二、这次水价改革对规范出租屋水价行为有什么措施吗?

  根据《深圳市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坚决查处违法建筑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目前,供水企业对城中村原村民自建房供水和抄表是以产权为基础的,一产权户一表。针对城中村原村民自建房在产权上一栋一户,但实际却居住较多租户,总表之后存在分表的情况,为规范自来水总表与分表水费结算行为,制止供水中间环节不合理加价,维护水费结算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自来水总表与分表水费结算行为的指导意见》(粤价〔2013〕170号)关于“总表为终端用水的,总表用户向总表之后各分表用户收取的水费应执行终端水价政策”的规定,这次水价改革方案提出了以下措施:1.居民房屋用于出租的,业主应严格按照政府规定的自来水价格向租户收取水费,相关共用设施用水及损耗通过租金等方式协商解决。2.城中村村民自建楼房可以申请执行合表水价,不执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3.进一步深化居民用户自来水直接抄表收费到户工作,“十三五”期间全市计划完成58万户居民用户的抄表到户工作。同时,市价格监督检查部门也将加大查处力度,坚决查处借水价改革乱收水费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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