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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细则

信息提供日期 : 2016-05-11 00:00来源 : 区发改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区政府投资项目申报、审批的责权和流程,落实《深圳市福田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项目申报范围 

  符合《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区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条 项目安排事项 

  (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事项。适用于安排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二)项目前期管理事项。包括项目建设意向、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总概算等。适用于确定项目是否建设、建设的内容、规模、标准、设计方案和投资总额等。 

  (三)项目计划管理事项。包括项目前期费用、前期计划、新开工计划和续建计划等。适用于安排项目建设各阶段所需资金。 

  (四)项目终止管理事项。包括项目前期阶段的终止和项目实施阶段的终止。适用于项目终止并回收项目资金。 

  (五)其他管理事项。包括增加建设内容、提高或者降低建设标准、调整使用功能等变更事项及项目概算调整的审批。适用于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四条 项目申报主体 

  (一)主体原则上为区一级财政预算单位。 

  (二)《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前期部门可直接开展项目前期工作。 

  (三)一般项目使用单位只需提出投资建设意向,申报项目前期立项报区政府。区前期办负责后续事项(包括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项目总概算、项目施工图、项目新开工计划等)的组织和申报。 

  (四)前置审批项目申报 

  1.城中村建设补助项目。须经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工作领导小组定性审核,出具项目补助类别决定意见后由股份公司向区政府申报项目立项、概算审核和下达新开工计划。 

  2.信息化项目。须报区信息中心进行项目必要性论证并出具项目建设意见,由项目单位向区政府申报项目立项。 

  第五条 申报原则   

  采用一事一申报原则。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申报流程 

  (一)工程项目投资意向申报。项目使用单位提出并报分管区领导审批同意后向区政府申请项目前期立项,区发改局提出拟办意见报分管投资的区领导审批,由前期部门开展工程的前期工作。 

  (二)设备购置申报。项目使用单位编报项目申请报告等材料报分管区领导审批后可向区政府申请项目立项。 

  (三)信息化项目申报。项目使用单位提出建设意向报区信息中心进行项目必要性论证,区信息中心出具项目建设意见后,由项目单位编报项目申请报告等材料,报分管区领导审批后向区政府申请项目立项。 

  (四)应急、抢险救灾等突发性工程申报。项目单位向区政府提出应急申请,由区长或分管投资的区领导批准后可先进行项目建设;情况复杂的需报区政府常务会审议同意后方可开展项目建设工作。经批准为应急项目的建设单位可向区政府申请部分建设资金,经区发改局研究提出意见报分管投资的区领导审批同意后,从应急专项计划预安排部分资金作为建设单位开展项目的前期费用。项目完工后由建设单位直接向区审计部门报结(决)算审计,审计结果由建设单位报请区政府常务会审议,区发改局根据会议决定下达项目投资资金计划。1000万元及以上项目按程序报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 

  (五)购置物业申报。无需提供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具体程序参照《福田区政府物业接收与购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福府办〔2011〕46号)有关规定提供资料,报分管区领导同意后向区政府申请项目立项。 

  (六)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继续开展前期或者计划实施的项目,项目单位说明原因并附上佐证材料报分管区领导审批后,报区政府提请终止。 

  (七)区相关部门实施的上级财政部分补助或全额投资计划资金项目,建设单位自行向上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部门申报,并报区发改局备案以便协调跟踪。 

  第七条   适用简化申报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 

  (一)总投资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的工程项目可同时申请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概算审核及新开工计划。 

  (二)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不含3000万元)的项目申请项目建议书可同时申请项目前期计划,免项目可行性研究。达到深度可申请项目初步设计、项目总概算审核和项目新开工计划。 

  (三)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须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通过后方可申请项目初步设计、项目总概算审核和项目新开工计划下达。 

  (四)建成运营后年电力消费量200万千瓦时以下的项目需如实填写提交节能登记表;年电力消费量200至500万千瓦时的项目需编制提交节能评估报告表;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的项目则须编制提交节能评估报告书。 

  (五)向市及上级有关部门申请前期审批的项目,经分管区领导和分管投资的区领导审批后可先批复项目立项。 

  适用投资补助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各程序可合并进行。 

  第八条   项目申报的具体材料 

  (一)前期立项申报 

  1.申请报告(前期立项和前期费用请示事项); 

  2.区发改局要求的其他材料(如依据等有关佐证材料)。 

  (二)500万以下项目申报(项目立项、初步设计、概算审核及新开工计划可同时申报) 

  1.申请报告(立项、初步设计、概算审核及新开工计划请示事项); 

  2.项目建议书及电子文档; 

  3.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及电子文档; 

  4.项目总概算及电子文档; 

  5.项目工作方案; 

  6.《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申请表》(附件1); 

  7.《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申请表》(附件4); 

  8.《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总概算申请表》(附件5); 

  9.《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新开工计划申请表》(附件6); 

  10.节能评估文件(附件8); 

  11.区发改局要求的其他材料(如依据等有关佐证材料)。 

  (三)项目建议书申报 

  1.申请报告(立项与前期计划请示事项); 

  2.项目建议书及电子文档; 

  3.项目前期工作方案(需申请前期资金时要求提供); 

  4.《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申请表》(附件1); 

  5.《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前期计划申请表》(附件2)(需申请前期资金时要求提供); 

  6.区发改局要求的其他材料(如依据等有关佐证材料)。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申报 

  1.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请示事项); 

  2.项目可研报告及电子文档; 

  3.项目方案设计文件及电子文件; 

  4.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复印件; 

  5.涉及用地项目的规划用地文件复印件; 

  6.《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表》(附件3); 

  7.区发改局要求的其他材料(如依据等有关佐证材料)。 

  (五)初步设计、总概算和新开工计划申报 

  1.申请报告(初步设计、总概算和新开工计划三个请示事项); 

  2.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及电子文档; 

  3.项目总概算及电子文档; 

  4.项目工作方案; 

  5.涉及用地项目的土地出让合同、用地红线图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用地文件复印件;(可研阶段申报的可不提供)。 

  6.项目建议书批复(可研阶段申报的可不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3000万以上)复印件、已下达的前期计划复印件; 

  7.《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申请表》(附件4) 

  8.《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总概算申请表》(附件5) 

  9.《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新开工计划申请表》(附件6) 

  10.节能评估文件(附件8) 

  11.区发改局要求的其他材料(如依据等有关佐证材料)。 

  (六)项目续建计划申报 

  1.申请报告(续建请示事项); 

  2.已下达的前期计划、新开工计划文件复印件; 

  3.区发改局要求的其他材料(如依据等有关佐证材料)。 

  (七)项目终止申报 

  1.申请报告(终止计划请示事项); 

  2.项目建议书批复及已下达计划文件等复印件; 

  3.区发改局要求的其他材料(如依据等有关佐证材料)。 

  (八)购置物业项目审批 

  1.购置物业买卖意向书或社区配套物业移交协议书; 

  2.申请报告; 

  (九)其他 

  1.申请报告; 

  2.区发改局要求的其他材料(如依据等有关佐证材料)。 

  第九条  项目申报材料要求 

  (一)向区政府呈报的申请报告应符合政府公文规范要求,应包含项目建设依据或来源(必要性、申请资金主要原因、法律法规依据)、项目性质、规模和范围(主要内容)、资金来源、环评与民意、建设周期和标准、实施部门与责任划分等要素。按照《中共深圳市福田区委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及其补充通知的要求,凡是5000万以上民生项目和8000万以上的重大项目须进行专业的环境影响调查、民意调查、节能专项审查、风险性评估、合法性法律审查。 

  (二)提供佐证材料如相关政策法规、会议纪要、领导签批件、图片、视频等,涉及政府物业拆建、改造需提供区物业中心部门意见,涉及城中村项目改造的需提供更新办部门意见。设备购置项目需提供现行在册设备的登记和使用情况。购置进口产品需说明必要性和提供依据,按规定履行进口产品专家论证和报批等手续。 

  (三)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需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按照规范编写。项目建议书应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初步分析;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对建设项目在技术、工程、安全和经济上是否合理可行及其环境影响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初步设计应明确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 

  (四)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总概算的纸质文件统一采用A4纸,大于A4的纸张折叠为A4幅面并统一装订。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图纸折叠为A4幅面并装订成册;纸质文件由编制或设计单位按规定签字、盖章,由项目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封面上签字、加盖公章;需提供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的,由编制单位提供并加盖公章,与申报材料一并装订;电子文件应兼容MS Word格式,设计图纸应兼容AutoCAD格式,概算文件应兼容市工程造价管理站规定的格式。 

  (五)申请表由项目申请单位或项目建设单位填写,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填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项目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不一致的,项目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六)其他 

  1.申报材料中的复印件应由项目申报单位加盖公章。 

  2.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十条  项目前期立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总概算、项目概算内调整和项目终止,均由区发改局负责审核后按相关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项目前期、建设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经分管区领导审批同意后,向区发改局申请项目前期费用。区发改局提出拟办意见报分管投资的区领导签批同意安排前期费用。前期费用不超过30万元,用于前期部门委托有资质的专业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等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审批,根据《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暂行办法》和《福田区加快政府投资项目进度实施措施》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第十三条  区发改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规划以及实际需要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和投资结构; 

  (二)项目名称、建设规模、计划类别、项目总投资、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 

  (三)拟安排的项目前期资金; 

  (四)其他应当明确的事项。  

  第十四条  区发改局于每年第三季度开始编制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各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于每年11月前提出计划申请,区发改局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制度,把项目分为A、B、C类纳入区政府年度计划(草案)。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于下一年度计划开始前编制完毕。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区委常委会议审议后,由区政府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未纳入当年政府投资计划且有依据必须在当年组织实施的新增项目,需次年6月前完成概算编制及计划申报工作。经区发改局审核通过后可作为新增A类项目纳入项目库。区发改局汇总上述项目并提出政府投资计划调整方案,经区政府同意后报区人大常委会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续建项目直接申报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A类。新开工项目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其项目总概算或者资金申请批准后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A类。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的新开工项目总投资,应当以区发改局批准的项目总概算为依据。物业购置项目以资金申请为依据。 

  第十六条  需要列入当年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且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项目,作为待安排项目编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B、C类,预留相应资金。 

  第十七条  区发改局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应急抢险专项计划”、“街道办零星民生项目专修计划”、“卫生系统零星改造专项计划”、“教育系统零星改造专项计划”等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A类计划,用于抢险救灾、应急工程和民生实事、教育卫生系统的零星改造维修等常规工程。 

  第十八条  区发改局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前期工作及结算专项计划”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A类计划,用于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总概算、资金申请报告、环境影响评估、工程勘察、评估审核、项目验收、项目后评价和项目稽察等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新开工计划下达实行资金计划管理。区发改局根据相关规定,对经区人大批准后的当年年度投资计划和投资调整计划实行资金计划专项管理。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本单位年度项目实际进展情况向区发改局提出新开工计划申请,区发改局统筹后下达新开工计划。政府投资项目新开工计划下达两年内有效,逾期不申请资金支付,项目建设单位须重新向区发改局申请新开工计划。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当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建立健全项目责任制,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安全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和编制项目预算。项目预算包括施工图预算和项目建设所需的其他费用。预算不得超过已批准的项目总概算。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确因地质、水文和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需变更设计内容,原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图纸和说明,由建设单位核定并在不超项目总概算原则下,按照审计相关规定审批及备案。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严格按照已签订的合同执行,原则上实行无现场签证管理制度。因特殊情况并按有关法规或合同不应由施工单位承担的工程内容及增加的工程量可以现场签证。现场签证不得对项目设计做出重大修改,不得超出概算批复的建设内容和标准。现场签证由施工单位提出并提供相关资料,在签证工程内容和工程量发生时由建设、设计和监理单位共同确认。建设单位核定并在不超项目总概算原则下,按照审计相关规定审批及备案。 

  第二十四条  单项合同金额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因累计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导致变更后的预算超过原合同价5%或超过100万元及以上的,由建设单位提交分管区领导审核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批。单项合同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因累计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导致超过原合同价10%且金额达40万元及以上的,由建设单位提交分管区领导审核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批。其中由前期部门承担前期工作的项目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前需经前期部门确认。区发改、审计等有关部门提出意见。 

  第二十五条  设备购置和信息化项目的主要内容调整参照区审计相关规定。概算500万元以上的项目累计调整内容超过原合同价5%或超过100万元及以上的,由建设单位提交分管区领导审核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批;概算500万元以下的项目累计调整内容超过原合同价10%或超过40万元及以上的,由建设单位提交分管区领导审核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批。调整内容不超过以上规定的由建设单位提出调整内容的必要性和佐证材料,报区发改局审核。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此前颁布的相关文件如与本办法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申报规定(暂行)》(深福发改〔2008〕12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由区发改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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