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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听证会报告

信息提供日期 : 2022-11-16 17:50来源 : 福田区发展和改革局

  为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深圳市行政听证办法》、《福田区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福田区发展和改革局组织召开了《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听证会。现将听证会情况报告如下:

  一、听证事项

  《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听证时间和地点

  听证时间:20221031(星期一)上午09:30-11:30

  听证地点:福田区发展和改革局1420会议室

  (福民路123号福田区委机关大楼14)

  三、听证主持人、听证员、部门陈述人

  主持人:李冬峰(福田区发展和改革局)

  听证员:王威威(福田区发展和改革局)

  张少楠(福田区发展和改革局)

  熊晓豪(福田区发展和改革局)

  书记员:郭佳琛(福田区发展和改革局)

  部门陈述人:赵昆鹏(福田区发展和改革局)

  四、听证参加人

  1.李 烨 广东南方电信规划咨询设计院有限公司技术专家

  2.周 健  深圳市建星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高工

  3.陈 伟  华阳国际设计集团工程师

  4.刘 姿  深圳高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工程部经理

  5.陈凤娜 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总工

  6.温 杰  深圳品源工程建设顾问有限公司项目经理

  7.余鹏辉 华智科技咨询(广州)有限公司咨询顾问

  8.骆智煜 清智工程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副经理

  五、部门陈述人简要介绍

  2019年《政府投资条例》颁布实施,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提出了新要求福田区对照《政府投资条例》最新政策要求修订出台了2019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管理模式,建立项目全生命周期的报批报建流程提供多渠道项目审批程序完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机制。202110月,《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正式印发,明确提出“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可以参照本条例,结合各区实际情况制定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具体办法。”此外,近年来国家关于隐形债务、绿色低碳、建筑信息模型等新技术新要求不断涌现,项目实践中审批流程、资金下达程序等方面也存在优化空间。基于此,福田区发改局牵头开展了全过程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

  今年年初按照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区发改局启动了相关修订工作,期间对近年来国家最新政府投资管理相关政策法规和各地相关政策文件进行了深入分析和系统研究前往区建工署等建设单位就项目实施全流程开展调研座谈,听取一线的意见建议并经过多轮内部征求意见,修订形成了《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六、听证参加人主要意见

  1.四十二【工程变更】规定“工程类项目:工程变更累计金额(总投资3000万以下按绝对值累加计算;总投资3000万以上,按直接累加计算原合同价10%以上或拟实施的单项工程变更金额100万元以上的,由建设单位报区政府相关会议审批。”工程变更累计金额按绝对值累加计算,比直接累加计算更为严格,为何规模更小的工程,工程变更管理更加严格?

  2.管理办法中第十五条【立项审批】、第十六条【方案审查】中涉及的1000万元以下或以上的,建议明确是否包含本数。

  3.第十七条【可研报告】、第十九条【估算控概算】中“...报区发展改革局审查”是否应为“...报区发展改革局审批”?

  4.第二条中的“信息化”,建议明确软件开发属不属于这个范围内。

  5.第十七条【可研报告】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可免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直接申报初步设计和概算,并在项目总概算中增加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内容。建议:增加可研内容,概算申报时此部分费用如何考虑?

  6.第四十三条【现场签证】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实行无现场签证管理。因不可抗力影响造成工程内容或工程量增加,确需现场签证的,应当由施工单位提出并提供相关资料,在签证工程内容和工程量发生时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确认,不得事后补签。未按规定办理的现场签证,不得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建议改为: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确认。原因:现场签证一般由建设、监理、施工三方确认,并对签证结果承担责任。一般不需要设计院参加。

  7.福田区政府投资全过程管理办法》第六条,“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投资补助等方式为辅。”,建议与《政府投资条例》第六条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五条保持一致,修改为“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8.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实施细则第十一条,“除建设单位要求以外的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造价不得超过对应施工合同金额的5%;超过施工合同金额的5%的,代建单位应按下列方式承担责任”。除建设单位以外的变更还包括不可抗力、政策法规、突发公共事件等,要求代建单位承担相应责任是否合适。

  9.办法第十三条:项目应先行开展投融资模式论证和市场测试。对政府负有提供义务且适合市场化运作的项目,优先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确属不具备市场化运作条件的,方可通过政府投资立项。建议:并非所有的项目均需要开展市场测试,建议市场测试部分明确什么类型的项目需要做市场测试。

  10.第十四条(P5):涉及使用区属物业的建设项目,应当取得区物业管理中心授权使用的意见;若属租赁物业装修改造,租期不得低于6年。建议:租期不得低于6年是否有依据,若有,请在此处明确。

  11.关于纳入政府投资项目范围标准的优化与《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办法》(福府规〔20173号)相比,本次征求意见稿中对于纳入政府投资项目范围的标准有所变化,将此前“纳入政府投资项目的标准为50万元及以上货物类项目(其中医疗设备、教学设备采购项目20万元及以上)和100万元及以上工程类项目(其中园林绿化工程类项目40万元及以上)。”的分类描述,统一归纳为“区政府投资2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信息化、房屋购置、设备购置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此举一是简化了判定标准,二是提高了项目金额。鉴于各类项目的实施工期、流程、难易度等各有较明显特点,本项关于范围的规定,在原有分类中进一步优化是否更合适?

  七、意见采纳情况

  1.第一条:此处工程变更报区政府相关会议审批的触发条件有2个,一是变更累计金额超合同价10%,二是单项变更超100万。根据我区项目运行实际,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单项变更大都低于100万,故在此以绝对值累加予以控制;对总投资3000万以上的大项目,单项变更超100万的较多,故在此以单项变更超100万予以控制,避免出现同一个项目有多个超100万的工程变更分别报会研究后,再按照绝对值累加超合同价的10%,需要再次上会的情形。

  2.第二条:采纳。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括,将在第七章附则中明确。

  3.第三条:解释。此处用审查是对项目申报估算超匡算、申报概算超估算的依据理由是否充分必要的审查,是项目是否可转入行政审批环节的前置条件,而非行政审批环节。

  4.第四条:信息化项目包括硬件购置、软件的购置或开发等,故软件开发也属于此范围。

  5.第五条:此处所说增加可研内容,是在报概算时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分析相关内容,而非提供完整的可研报告,故不存在增加可研部分编制费用的问题。

  6.第六条:采纳。

  7.第七条:此处为结合《政府投资条例》及我区实际情况做出的调整,我区少有对经营性项目进行资本金注入或贷款贴息的情形,在直接投资之外,主要是投资补助类项目。

  8.第八条:采纳

  9.第九条:采纳。将结合我区PPP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

  10.第十条:解释。依据来源于《福田区行政事业单位租用物业实施细则》(深福物发〔20201号)第十二条规定“使用单位根据实际需求提出租用时间,涉及需要政府投资进行装修改造或其他特殊情况的,租赁合同期限须不少于6年”。

  11.第十一条:2019版全过程管理办法已对政府投资金额范围做了修订“区政府投资的200万及以上的工程信息化房屋购置项目,10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项目。”此次修订则结合项目运行实际将货物项目的纳入金额提高到200万元,将100-200万元的货物类项目纳入财政预算实施,旨在提高此类项目的实施效率。

  特此报告。

  深圳市福田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2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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