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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福田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听证报告

信息提供日期 : 2019-07-18 17:03来源 : 福田区发展和改革局

  一、听证会组织的基本情况

  为加强福田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管理,提升我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公共安全水平,提高政策制定的科学性、民主性、可执行性,根据《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和《深圳市行政听证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福田区发展和改革局就《福田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开展了听证工作,相关情况如下:

  (一)发布公告

  2019年6月13日,福田区发展和改革局发布《关于举行<福田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听证会的公告》,就听证议题、听证会时间、地点、听证参加人员及产生方式、报名条件和要求、报名时间和方式等事项进行了公布和说明。

  (二)确定人选

  公示期间共计13人报名,按照广泛性和代表性的原则,福田区发展和改革局筛选了8名来自不同行业、领域的听证参加人员。2019年6月24日,福田区发展和改革局发布《关于福田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的公告。

  (三)举行听证

  2019年7月1日,福田区发展和改革局向听证参加人员送达听证会通知书。2019年7月15日上午9点30分,听证会如期在福田区福民路123号区政府大楼2322会议室召开,8名与会人员悉数到场,另有1名旁听人员。

  二、听证参加人员具体产生情况

  根据《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福田区发展和改革局指定尹敬辉(福田区发展和改革局)担任听证主持人,指定刘飞(福田区发展和改革局)担任听证陈述人,指定郑健雄(福田区发展和改革局)担任书记员。

  《关于福田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听证会公告发布后,福田区发展和改革局共收到13份听证报名单,涵盖市民代表、监管单位代表、行业代表、企业代表等。依据申请人类别和申请时间顺序,福田区发展和改革局综合研究确定听证参加人员8人,分别为冯洁(市民代表)、苏慧慧(市民代表)、方建欢(企业代表)、乔晓磊(企业代表)、张兢兢(行业代表)、彭建勋(行业代表)、李腾腾(行业代表)、吴文伟(监管单位代表)。

  三、听证会各方提出的主要问题或意见建议及其依据、理由

  本次听证会各方提出的主要问题、意见或建议共计8条,梳理归纳如下:

  (一)2019年政府机构调整也涉及消防部门,建议将文件中相关的描述进行修改,主要包括第五章保障措施第二十条“区发展改革局会同区安全监管、交通运输、公安交警、住房建设、机关事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城市管理、公安消防、各街道办、福田供电局等单位”建议修改为“区发展改革局会同区安全监管、交通运输、公安交警、住房建设、机关事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城市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各街道办、福田供电局等单位”,其他部分涉及消防单位名称的参照进行修改。

  (二)关于第四条“不允许在地下停车场建设快速充电桩以及在地下负二层以下建设慢速充电桩”,存在已建成充电站不符合此条规定的,监管部门应如何处理建议进行明确。

  (三)关于第十二条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并经考核后上岗,建议明确考核主体。

  (四)关于第十三条,建议对责任主体(运营单位或产权人)增加要求:对快充桩每年,慢充桩每两年一次对系统安全性检测(接地电阻、绝缘电阻、漏电保护动作灵敏度等),有条件的运营单位可自行检测,减轻运营单位负担,要求留存真实检测资料(含图片、具体数据等),监管机构可委托第三方进行抽检。无运营单位的可由充电桩生产厂家负责或具备有相应电气检测资格人员检测,检测机构应由相应的资质。理由:充电桩属大功率电气设备,一般性检查难以发现隐蔽安全隐患,使用仪器、仪表检测比较真实可靠。

  (五)关于安全监管和企业安全自查工作的参考标准或规范,建议明确统一采用市发改委6月12日发布的《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检查工作导则(2019年修订版)》,以便于各监管单位和运营企业安全检查工作的规范和落实。

  (六)关于第二章“建设管理”充电设施的报建手续流程、备案流程和消防验收流程不够明确,建议对相关手续流程在本管理办法中予以明确。

  (七)关于第三章第十五条“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应建立企业级充电设施安全监控系统,将运营的充电设施接入统一的充电设施安全监控平台,实时上传相关数据”,建议参考市级办法明确为“市级统一的充电设施安全监控平台”,以免造成混淆。

  (八)关于第三章“运营管理”部分,建议补充一条“原则上充电设施区域需独立管理,禁止燃油车长时间停放在充电区域”,理由:若充电车辆发生自燃等安全事故可能会引燃周边停放的燃油车辆,建议划分区域单独管理,禁止燃油车停放在充电区域。

  四、听证会主要问题的讨论及处理情况

  经参会人员开展充分讨论,听证陈述人就听证会各方提出的8条主要问题、意见或建议反馈如下:

  (一)对于第一条意见,予以采纳

  对于消防大队等部分机构改革后单位名称未能及时更新调整、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采纳有关建议并对文件中相关表述予以更正。

  (二)对于第二条意见,作出解释说明

  关于已建成充电站不符合第四条规定的,考虑到运营企业的实际状况,宜采取加强日常监管的处置方式,重点是对新建场站按要求进行源头规范。

  (三)对于第三条意见,作出解释说明

  关于考核主体,目前是由企业自主安排对培训人员进行考核,同时鼓励相关人员考取相应的资格证书以提升企业管理水平。

  (四)对于第四条意见,不予采纳

  在安全监管部分第十九条已明确要定期委托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进行安全抽查,以保障安全监测的专业性和公正性,为此文件中不对安全检查的频率和具体内容进行明确。

  (五)对于第五条意见,予以采纳

  本细则研究制定初期,市里最新安全导则尚未正式印发,现已依据市级最新文件规定将最新的导则转发给相关监管单位和运营企业,要求所有安全检查均应按照新的导则进行。

  (六)对于第六条意见,予以解释说明

  关于充电设施建设的验收和备案手续,由于政府机构职能调整等原因,部分审批事项暂不明确不清晰,接下来将按照市级最新要求梳理充电设施的建设审批流程,最终审批流程以各部门制定的为准,本细则暂不作说明。

  (七)关于第七条意见,予以采纳

  为避免引起混淆,拟采纳该条建议,文件相关表述修改为“市级统一的充电设施安全监控平台”。

  (八)关于第八条意见,作出解释说明

  燃油车占用充电车位多属于场站日常运营管理问题,故本细则不对该类事项作硬性规定,后续监管中将采取加强运营企业管理、培训等做法,尽量避免发生燃油车占用充电车位的问题。

  深圳市福田区发展和改革局

  2019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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