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听证会报告
信息提供日期 : 2020-11-02 11:16来源 : 福田区发展和改革局
为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深圳市行政听证办法》、《福田区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福田区发展和改革局组织召开了《福田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听证会。现将听证会情况报告如下:
一、听证事项
《福田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二、听证时间和地点
2020年10月23日(星期五)上午09:30-11:30福田区发展和改革局1420会议室(福民路123号福田区委机关大楼14楼)
三、听证主持人、听证员、部门陈述人
主持人:冯 升 福田区发展和改革局
听证员: 胡尊龙 福田区发展和改革局
李政玮 福田区发展和改革局
王 坤 福田区发展和改革局
书记员:冯珂 清智咨询(深圳)有限公司
部门陈述人:郑雅珍 福田区发展和改革局
四、听证参加人
李 真 北控城市环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华南投资中心总经理
王锦龙 深圳市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区域营销总监
曾志敏 中宏国际管理咨询(深圳)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庆江 中建二局华南分公司项目部党支部书记
尹雪冬 深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品牌部部长
黄映辉 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开发总监
张尽函 深圳市万德公共咨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陈 琼 广东省人大代表
五、部门陈述人简要介绍
为进一步规范福田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操作流程,明确部门职责分工,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加快PPP项目推进,增强公共产品供给能力,我局在总结以往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国令第712号)、《国家发改委关于依法依规加强PPP项目投资和建设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19〕1098号)等最新法律法规政策要求以及福田区实际,对《福田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实施办法(试行)》(福府办规〔2017〕6号)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福田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共七章28条,为原则性的内容,含四个附件,分别为《福田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福田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操作流程图、《福田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建议书》参考提纲、《福田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指引。其中《实施细则》共六章31条,为操作性内容。
六、听证参加人主要意见
1.建议注重项目实施流程与财政部、发改委等政策文件要求相匹配、实施方案审查重点与PPP项目入库审查重点相匹配;建议关注PPP项目入库问题;建议明确财政与发改PPP项目库入库管理工作的主体责任,依法依规确保项目信息公开工作。
2.如果是涉及经营性的项目,政府已经提前规划,社会资本的参与有限,导致项目的回报率可能有限;建议细化社会资本方利用自有资源发起的PPP项目的工作流程,加强对细节的思考与完善。如社会资本方利用自有资源发起项目未能中标,是否能予以补偿等问题。
3.建议进一步完善项目绩效评价部分内容,对于PPP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流程、评价主体、评价标准、后评价工作等内容进行完善与优化。
4.建议对合作双方违约条款进一步完善,项目移交内容、标准等进行进一步细化与完善。
5.建议对于参与积极性非常高、实施效果较好的PPP项目予以相应政策支持或其他形式的支持。
6.建议对于PPP项目中涉及政府方出资代表的相关操作流程、出资比例等问题进行细化。
7.建议进一步完善市场测试操作流程与细节,如市场测试对象选择的合理性、明确市场测试工作流程等,为市场测试环节落地提供指引;建议核实合同审查部分的流程,除法律顾问审查外,还需本级政府审核。
8.建议政府在PPP项目审批过程中精简程序,简化或取消不必要的前期审批环节;建议对临时接管进一步细化,形成良性的退出机制。
七、听证意见反馈情况
1.关于第一点意见,予以采纳。《管理办法》与《实施细则》编制过程中,对最新部委、省、市最新政策文件进行了研究,在原《管理办法》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项目操作流程,同时明确相关职能部门,尤其是发改、财政部门在项目入库方面的管理职责,以保障项目入库工作顺利开展,推动项目信息公开。
2.关于第二点意见,《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已强调潜在社会资本方可通过市场测试的环节参与实施方案的编制和提出意见。《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进一步针对社会资本利用自有土地发起项目的情况规定,该情形下,社会资本方可征询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以核准或备案的方式替代项目建议书编制。按照《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应通过公开招标等竞争性方式选择PPP项目的社会资本方,对社会资本方利用自有资源发起项目未能中标的补偿问题,目前尚无明确法律依据。
3.关于第三点意见,结合最新政策文件要求,《管理办法》与《实施细则》已对项目绩效考核评价主体、评价阶段、绩效考核与付费挂钩等关键性问题进行了明确。财政部印发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绩效管理操作指引》对相关内容也做了进一步阐释,可供参考。
4.关于第四点意见,予以采纳。本次《管理办法》中已对PPP项目合同终止的六种情形进行了约定,《实施细则》对提前接管、移交程序等按照各方责任进行细分,并做原则性规定,可为相关实践提供指导。
5.关于第五点意见,《管理办法》规定发改局可按需评估全区PPP项目实施情况。针对实施效果较好的PPP项目,将进一步研究相关奖励措施。
6.关于第六点意见,予以采纳。《管理办法》对项目资本金、股权转让等问题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同时审慎开展政府付费类PPP项目。对PPP项目中政府方出资代表的出资比例等问题建议在实施方案及合同谈判中根据实际情况及法律法规要求加以明确,《管理办法》不再另行约定。
7.关于第七点意见,予以采纳。《实施细则》中提出,实施方案编制完成后可对项目进行可融资性测试及潜在社会资本市场测试,测试结果作为实施方案的附件,保障项目顺利落地、有效实施。合同审核方面,PPP 项目实施机构应将所有合同和协议及时交由实施机构的法律顾问及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法制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报区PPP联席会议批准后实施。
8.关于第八点意见,予以采纳。《管理办法》建立了PPP项目主动生成机制以及分类审批机制,对PPP项目的发起主体、发起流程等进行了论述,同时对项目进行分类,并设置对应的审批流程,以达到提高审批效率、加快项目推进的目的。临时接管相关条款,已参照发改委、财政部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细化完善。
特此报告。
深圳市福田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