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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财政科研资金在港澳地区使用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

信息提供日期 : 2019-10-12 18:28来源 : 深圳市财政局
2021-11-29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促进内地与香港、澳门发挥各自科技优势、加强科技合作的精神,鼓励深圳和港澳特区科学家在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加强和规范深圳市财政科研资金跨境管理,我局制定了《深圳市财政科研资金在港澳地区使用管理规程(试行)》,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市财政科研资金在港澳地区使用管理规程(试行)

  深圳市财政局

  2019年10月12日

  深圳市财政科研资金在港澳地区使用

  管理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深圳市财政科研资金在港澳地区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关于鼓励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参与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组织实施的若干规定(试行)》(国科发资〔2018〕43号)、《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19〕1号)、《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参与广东省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组织实施的若干规定(试行)》(粤科合字〔2019〕13号)等政策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财政科研资金,是指市本级财政安排用于资助科学研究活动并由科研资金主管部门立项后拨付至香港特别行政区(含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港方区域)、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港澳地区)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使用并实行合同制管理的资金。

  第三条 财政科研资金的安排和使用应遵循合作共赢原则,合理配置、专账核算,使用管理应适用港澳地区科研资金使用规范。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我市负责港澳科技合作中项目立项的部门为科研资金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资金主管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建立健全本部门财政科研资金跨境使用具体管理制度,制定合作协议书或合同、审计验收报告模板,配合市财政部门制定市级财政科研资金跨境使用管理规程;

  (二)负责受理并审核具体项目申报,批准项目预算及预算调整,签订合作协议书或合同,办理科研资金跨境拨付、回收和清算,组织资金项目验收,跟踪、检查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组织实施资金监督和绩效管理工作,并配合市财政部门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

  (三)加强对专业机构、有关中介组织以及专家的管理,依法制定相应惩戒措施,确保项目评审规范、资金安全;

  (四)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一)会同资金主管部门制定市级财政科研资金跨境使用管理规程,协助资金主管部门制定各部门财政科研资金跨境使用具体管理制度;

  (二)及时下达跨境财政科研资金指标,协助资金主管部门按规定办理拨付手续;

  (三)组织指导开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根据需要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四)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六条 港澳地区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为科研资金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职责如下:

  (一)按要求提供项目申报、资金拨付各项材料。

  (二)按照市级财政科研资金跨境使用管理规程、具体管理制度、签订的合作协议书或合同的规定开展科研项目,实施科研项目管理。

  (三)建立健全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制度,对拨付至专户或子账户的科研项目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对拨付科研项目资金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四)加强项目绩效管理,按照要求向资金主管部门提供必要的项目立项、实施、资金使用情况、绩效目标达成等佐证材料。

  第七条 其他部门(单位)职责:市税务部门负责对跨境资金涉税事宜给予指导,配合纳税事项办理;市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对跨境资金流动事宜给予指导;受资金主管部门委托的专业机构、中介组织、依法确定的机构(法定机构)等,按约履责,并按规定做好相关信息的安全管理和保密工作。

  第三章 预算编制

  第八条 资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年度预算编制程序,结合项目受理情况、绩效目标、任务目标,将跨境财政科研资金纳入本单位专项资金预算编报。

  第九条 跨境科研资金年度预算的调整,按照我市财政专项资金预算调整程序进行。

  第十条 市财政部门结合资金执行情况,按相关规定对资金实行动态统筹。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资金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申报指南(通知)发布、申报受理、项目评审、项目公示、计划下达、信息公开等项目的全流程管理。

  第十二条 资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具体管理制度及相关依据,制定申报指南(通知)并按规定提前向社会公开发布。

  申报指南(通知)应当明确资金的支持对象、用途范围、申报时间、申报条件、申报程序等内容。在每年申报指南发布后,资金主管部门应及时开展政策宣讲,扩大深圳和港澳地区科技合作受众面和影响力。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符合具体管理制度、申报指南(通知)规定的要求和条件。项目计划或者实施方案应切实可行,项目预期效益或者绩效目标明确清晰、合理、可考核。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或者多头申报资金,同一事项确因政策允许需申报多项资金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予以标明并注明原因。

  申报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资金。

  第十四条 资助项目审核应符合具体管理制度、申报指南(通知)规定的审核要求。资金主管部门应当严格资质核查,申报单位存在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的,不予核查通过;保证专业机构对项目审核的独立性,建立责任追究机制,保证项目审核客观科学、公平公正。

  第十五条 资助项目确定后,项目承担单位应与资金主管部门或资金主管部门委托的专业机构签订协议(或合同),根据协议(或合同)组织项目实施、开展项目管理。

  资金主管部门应制定既满足科研实际需要、又利于资金使用与监管的协议(或合同)条款,所签订的项目协议书(或合同)应对包括项目承担单位义务,科研资金支出范围,设备、货物及服务采购,项目资金利息,项目人员的雇用,知识产权及设备归属,项目剩余资金处理,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开展等具体事项作出详细明确的规定,为跨境科研资金便利使用、规范管理提供基本依据和操作指引。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时应由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出具审计报告。资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监督考核机制,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确保项目立项科学、资金使用规范。

  第五章 资金拨付

  第十七条 跨境科研项目资金采用人民币结算。对于资助金额100万(含)以下的项目,分两期拨款,首期拨付80%的款项,剩余20%待项目结题审计后,根据实际支出的金额拨付。对于资助金额100万以上的项目,预留20%资助资金后按计划按进度拨付资助资金,预留资金应待项目结题审计后,根据实际支出的金额拨付。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单位原账户下开设跨境科研项目资金子账户(或财务代码),专账管理,独立核算。

  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或项目合同,向资金主管部门提请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并提供银行账户、请款单、项目用款计划及其他资金主管部门要求的材料。

  第十九条 资金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和对港澳地区支付的有关要求,及时组织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跨境科研资金可由资金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具体负责办理资金拨付。负责资金拨付的单位可按需在基本户下设立跨境科研项目资金子账户,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负责资金拨付的单位应按税务部门要求办理纳税事项后,凭借合作协议书或项目合同、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支付通知、银行账户、请款单、项目用款计划等资料办理科研资金跨境支付。

  第二十条 按照现行规定,负责资金拨付的单位应向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申请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涉及需要扣缴税款的,负责资金拨付的单位应依法扣缴相关税款;资金跨境拨付所需缴纳税金,从本规程所称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支出;跨境资金业务如符合不予征税或者减免税条件的,应按税法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对跨境科研项目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跨境科研项目资金应按照所签订的项目协议书或合同规定的科研资金支出范围支出,未在协议书中约定的事项,项目负责人及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开支科研资金。经费报销可凭收据和项目负责人签字的单据,据实列支。

  第二十二条 在资金使用过程中,在项目总投入不减少、不超过特定预算科目控制限额的前提下,除设备费外,在项目协议书或合同规定的科研资金支出范围内,预算科目调剂权限下放至项目承担单位,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项目承担单位审核批准,报资金主管部门备案后,项目负责人可以调整支出计划。项目总预算或设备费变动,需由项目负责人申请,项目承担单位审核后,报资金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调整支出计划。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每年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将拨入该单位专户的科研资金使用情况由项目负责人撰写财务报告和项目进度报告,报资金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在项目完结日前,项目承担单位可根据科研实际需要提出项目预留20%资助资金用款计划和支出事项,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支出,专利申请、科研成果出版等事项可在预留资金中列支。

  项目结束后,对于已达到项目预期目标并验收合格的项目,属于已拨付80%部分资金中剩余资金及利息无需退还,在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用于科研项目支出;属于预留20%资助资金中的结余资金及利息按规定全部收回。未达到项目预期目标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项目剩余资金及利息全部收回,视情况收回前期已使用资金。具体情况及措施由资金主管部门在具体使用管理制度中明确。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通过验收,其中对项目承担单位虚假申报骗取资金,拒不履行项目要求等情形,由资金主管部门负责收回资助资金;对于项目承担单位未能正确履行项目要求,按资金主管部门规定限期整改或收回资助资金。具体情况及措施由资金主管部门在具体使用管理制度中明确。

  (一)编报虚假预算或提供虚假资料,套取财政资金;

  (二)未对跨境科研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跨境科研项目资金;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跨境科研项目资金;

  (五)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

  (六)虚假承诺、单位自筹资金不到位;

  (七)资金管理或项目执行存在违规问题拒不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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