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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19-06-22 18:30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1-11-29

  粤财税〔2019〕2号

  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肇庆市人民政府: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贯彻落实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在珠三角九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税额部分,由珠三角九市人民政府给予财政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的已缴税额,是指下列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入选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

  三、补贴根据个人所得项目,按照分项计算(综合所得进行综合计算)、合并补贴的方式进行,每年补贴一次。从两处以上取得第二条所得的人才,补贴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合理分担。

  四、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按照自愿申报、科学客观的原则进行认定。

  (一)申报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外国国籍人士,或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回国留学人员和海外华侨;

  2.在珠三角九市工作,且在此依法纳税;

  3.遵守法律法规、科研伦理和科研诚信。

  (二)同时,申报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省、市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取得广东省“人才优粤卡”、外国人工作许可证(A类)或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的人才,以及国家、省、市认定的其他境外高层次人才;

  2.国家、省、市重大创新平台的科研团队成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院等相关机构中的科研技术团队成员,在我省重点发展产业、重点领域就业创业的技术技能骨干和优秀管理人才,以及珠三角九市认定的其他具有特殊专长的紧缺急需人才。

  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具体认定标准和操作办法,由各市根据当地实际制定。

  五、各市科技(外专)部门是高端人才的认定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紧缺人才的认定机构,财政部门是补贴受理、审核和发放的机构,财政部门牵头组织科技(外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开展审核工作。申请可以由申报人本人或用人单位向当地财政部门提出,鼓励用人单位申请。

  珠三角九市按本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人才认定和补贴发放办法,于7月底前将补贴和人才认定办法报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外专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后实施。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省外专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指导各市做到人才认定标准和补贴发放工作流程相对统一。

  六、如发现申报人有违法违规、虚假申报等行为,经查实后,取消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并收回已发放的财政补贴资金。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一年。《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在珠海市横琴新区工作的香港 澳门居民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补贴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法〔2012〕93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废止。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19年6月17日

  (八)其他违反协议(或合同)约定的行为。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资金主管部门应加快建立适应港澳地区科技创新合作规律的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负责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市财政部门可选取部分项目组织实施重点绩效评价。

  第二十七条 资金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项目纠纷处理机制。对不能按照项目协议书或合同完成约定技术指标,或违规使用科研资金等引发的项目纠纷,由资金主管部门按照深港、深澳科技创新合作机制确定处理方式,并在具体使用管理制度和协议合同中明确。

  第二十八条 对于港澳地区高校和科研机构承担项目所需开展的过程管理、验收评估、绩效评价、相关服务等工作,可由资金主管部门自行开展,也可委托港澳地区专业机构实施。委托实施的,应签订委托协议,确保管理和服务工作及时到位。

  第二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专业机构、中介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等在财政科研资金的申请、评审、使用过程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或协助骗取财政科研资金等情形,以及因申报单位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财政科研资金损失的,由资金主管部门按照深圳市政府失信联合惩戒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相关司法机关处理。

  市财政部门、资金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执行本规程规定的各项职责的,按照《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06号)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资金主管部门应按照本规程制定本部门跨境科研资金具体管理制度。对于港澳地区高校和科研机构承担项目在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方区域的财政科研资金,可由资金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参照本规程管理,并在具体管理制度中予以明确。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规程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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