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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区发展和改革局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福田管理局关于印发福田区社会资本建设停车设施投资补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19-07-10 00:00来源 : 福田区发展和改革局

  各相关单位:

  《福田区社会资本建设停车设施投资补助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福田区发展和改革局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福田管理局

  2019年7月4日

  福田区社会资本建设停车设施投资补助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投资建设停车设施,有效缓解辖区停车供给不足,根据《深圳市加强停车设施建设工作实施意见》(深发改〔2017〕1170号)和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社会资本建设停车设施投资补助从满足福田区基本停车需求和提升区域停车产业化发展水平的角度出发,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高效、廉洁、透明的原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福田辖区内由社会资本全额投资的停车设施建设或改造项目,包括以下两种类型:

  (一)公共机械式停车库,指在道路红线以外、利用空地或既有停车场(库)增设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包括半自动和全自动停车设施;

  (二)公共立体停车建筑物,指对外开放独立建设的地下或地上立体停车建筑(不含地上平面停车场)。地上停车建筑是指建筑在地上的全部用于停车的建筑物,含立体钢结构停车场;地下停车建筑是指不依附建筑的独立建设的地下停车场所,如绿地、广场等处的地下停车库。

  开发建设项目配建的停车设施以及土地出让合同明确停车设施建成后移交政府相关部门(单位)管理的项目,不属于补助范围。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的补助资金为区政府投资专项补助,纳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资金来源为区财政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

  第五条 各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区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简称“区发改局”)负责牵头制定社会资本建设停车设施补助政策,对社会投资项目进行备案管理,安排年度专项补助资金计划,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审批下达补助资金。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福田管理局(以下简称“福田交通局”)负责编制补助资金的年度投资计划,制定相关制度规范,受理项目申请,组织对申报项目的核查、评审和社会公示,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将资金支付给申请单位,组织开展绩效评估等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用款计划下达和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

  各街道办负责协助福田交通局现场核实项目类型、停车泊位数量、服务运营等情况,并与申请单位签订监管协议。

  第二章 补助条件和标准

  第六条 申请补助的单位应在深圳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为所申请项目停车设施经营许可证注明的主体单位或项目报建申报主体单位。

  第七条 申请投资补助的停车设施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由社会全额投资,建设及运营手续完备,已投入运营,且于《深圳市加强停车设施建设工作实施意见》(深发改〔2017〕1170号)发布实施之后(2017年10月1日起算)完成规划审批。

  (二)为社会公众提供停车服务,且停车设施可使用年限在3年以上。

  (三)按要求配置可充电泊位。原则上新建住宅配建的停车位百分之百要建设充电设施或是预留安装条件,公共停车场配建的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的比例不低于10%。因特殊情况无法配建需提供权威部门的相关证明。

  (四)设置智能停车管理系统,实现与全市智慧停车云平台联网。

  (五)申请单位诚信经营,无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第八条 经认定符合补助条件的停车设施,按照设施类型、泊位数给予补助。补助标准详见下表,单个项目补助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含),且不得高于设备采购额度的40%(含)。

  社会投资建设停车设施补助标准

  

  停车设施

  类型

每个车位补助标准(元)

一、机械式立体

    停车设施

(一)智能机器人

AGV搬运型

30000

(二)全自动

平面移动型

20000

巷道堆垛型

垂直升降型

垂直循环型

(三)半自动

无避让式

8000

简易升降类

升降横移类

二、立体停车

  建筑物

(一)地上停车建筑

建筑在地上全部用于停车的建筑物,含立体钢结构停车场。

20000

(二)地下停车建筑

不依附建筑独立建设的地下停车场所,如绿地、广场等处的地下停车库。

50000

  

  注:表中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未提及的型号可按实际进行认定。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九条  申请福田区社会资本建设停车设施投资补助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单位营业证照;

  (二)福田区社会资本建设停车设施投资补助资金申请表(见附表1);

  (三)社会投资备案通知书;

  (四)停车设施经营许可证、项目运营泊位布置图;

  (五)交警、消防等专项验收证明,特种设备需提交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六)企业信用信息报告(自行在深圳信用网打印)

  (七)信息系统接入市智慧停车云平台证明材料(在智慧停车云平台正式上线前可免于提供);

  (八)受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申请福田区社会资本建设停车设施投资补助的,依照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一)申请单位按第九条规定向福田交通局提交申请资料;

  (二)福田交通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后,转项目所在街道办现场核实;

  (三)街道办到项目现场核实停车场项目类型、泊位数量、对外服务和运营情况等,出具现场核实意见交福田交通局;

  (四)福田交通局提交福田区停车设施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审定;

  (五)经会议审议同意补助的项目在“福田政府在线”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内容原则上应包括资助对象、项目名称、项目主要内容、补助金额、禁止补助情况、业务主管部门名称、公示期限、异议提交及解决方式等;

  (六)公示有异议的,福田交通局应及时通知申请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答复意见,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并再次进行公示。

  申请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提供答复意见及佐证材料,视作放弃补助资格。确有特殊情况需延期的,申请单位可在规定时限内向福田交通局提出延期申请,经审批同意后,可延期5个工作日。

  (七)经公示无异议,由福田交通局向区发改局申请下达补助资金计划,每个项目的补助资金分三年拨付完成,按第一年40%、第二年30%、第三年30%的比例进行拨付。

     第十一条  区发改局审核下达停车设施补助资金计划,区财政局拨付福田交通局。申请单位与项目所在地街道办签订监管协议后,由福田交通局按资金拨付程序拨付给申请单位。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申请单位或实际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单位和实际经营者将被登记全市停车设施行业诚信体系不良记录,由福田交通局收回补助资金并取消补助申请资格:

  (一)申报材料存在弄虚作假;

  (二)实际使用年限未达到3年以上;

  (三)未经批准调整停车设施功能和数量或停止对公众提供停车服务,或者其他未按监管承诺履约的行为;

  (四)因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被执法部门查处。

  第十三条  区各职能部门及各街道办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对履职不到位,或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区纪委监委和区审计部门依据相关法规履行纪检监察和审计监督职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发改局和福田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9年7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附件1 福田区社会资本建设停车设施投资补助资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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